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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調幅廣播收音機電聲性能的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工作頻率為526.5 kHz~26.1 MHz的調幅廣播收音機(以下簡稱收音機)進行電聲性能測量的標準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電工術語中有關無線電通信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涉及無線電通信的所有科技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給出了聲學和有關聲學的常用的和基礎的名詞和術語。 本標準給出的聲學術語共有914條,分成十三章(第2-14章)。當一術語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定義時,則用a,b,c分行并列敘述。附錄A為漢英聲學名詞,按漢語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錄同時作為聲學術語的漢文索引。附錄B為英漢聲學名詞,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為聲學術語的英文索引。 本標準聲學術語中所列的名詞(漢文或英文),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義詞時,對于未加區別的名詞,表示這些名詞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對圓括號()里的名詞,一般表示過去曾用過的名詞,現在仍可使用,但本標準不作推薦。方括號[]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義中圓括號()里的字一般是注釋。名詞中的花括號{}表示主要根據所列學科的規定。斜體表示拼音。
GB/T 546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及其名稱、含義和應用范圍。本部分的圖形符號適用于以下用途:——標識設備或其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顯示器);——指示功能狀態或功能(如開、關、告警);——標示連接(如端子、接頭);——提供包裝信息(如包裝物的標識、裝卸說明);——提供設備的操作說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圖形符號不適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標記;——公共信息;——圖樣的簡圖;——產品技術文件。
GB/T 6113的本部分規定了30 MHz~1 000 MHz頻段范圍內使用吸收鉗測量騷擾功率的方法。
本部分為基礎標準GB/T 6113《無線電騷擾和抗擾度測量設備和測量方法規范》系列中的2-4部分,規定了9 kHz~18 GHz頻率范圍內電磁兼容抗擾度現象的測量方法。
為了確定聲音廣播接收機的RDS接收性能,本標準對所用的測量條件、測量性能、測量方法作了規定,以便有可能對不同測試者的測量結果進行比較。本標準不規定性能要求(可接收的RDS特性要求的限值)。本測量方法是為了確定接收機的總性能而不是分別研究各個功能單元。
本標準規定了調頻廣播接收機的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工作頻率為87 MHz~108 MHz的單聲和立體聲調調頻廣播接收機(包括調諧器、汽車收音機、組合機中的調頻收音部分;以及專用調頻廣播接收機—以上統稱接收機)進行電聲性能測量的標準測量方法。
本準規定了電纜分配系統運行特性的基本測量方法,以評定這些系統的性能、性能限額值及安全要求。 注:本標準所述的測量方法是基本的。但是任何確保同樣精度的等效方法都可采用。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電視和聲音信號的電纜分配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廣播電視的主要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廣播電視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電視廣播接收機電子式調諧器的基本參數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電視廣播接收機用甚高頻/特高頻(VHF/UHF)電子式調諧器。錄像機用電子式調諧器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界定了音頻、視頻和視聽設備及系統范圍內基礎和常用詞匯的中英文名稱及定義,但不包括信號傳輸方面的詞匯。本標準適用于音頻、視頻和視聽設備及系統范圍內基礎和常用詞匯的中英文名稱及定義,其他領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聲音廣播接收機的基本參數、分類、極限指標及相應的測量條件。本標準適用于聲音廣播接收機(以下簡稱收音機)和調諧器,也適用于收錄機的收音部分;但不適用于特殊機種(例如汽車收音機等)和簽訂協議的產品及玩具收音機,也不適用于數字收音機。
本標準適用于規定頻段的調頻(或調相)無線傳聲器系統性能的測量。
本標準規定了導航常用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導航范圍內的各種標準的制定、各類技術文件的編制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直接輻射式電動揚聲器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貯存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廣播收音機、電視廣播接收機、磁帶錄音機、家用多媒體等同類電子產品用電動式揚聲器。
本標準規定了C頻段衛星電視/數據接收站及其設備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C頻段衛星模擬、數字電視和數據接收站及天線、室外單元、室內單元等產品的設計、生產和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電鳴樂器電子琴產品的分類、要求、廢棄產品的回收利用、測試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便攜式的樂器類電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