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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確定不問斷電源設備(UPS)性能的方法和試驗要求。適用于直流環節有電儲能裝置的電子間接交流變流系統。本部分涉及的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基本功能是確保交流電源的連續供電。不間斷電源設備也可用于改善電源的質量,使其保持在預定的特性范圍之內。本部分適用于功率從不足100 W到數兆瓦,能滿足用戶對不同負載類型、供電連續性和供電質量要求之各種型式UPS。本部分適用于下列電子式不間斷電源設備(UPS): a)輸出單相或三相固定頻率交流電壓; b) 直流環節有儲能裝置,另有規定者例外; c)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 d)可為移動式、靜止放置和/或固定安裝的設備。本部分還包括規定了所有電力轉換開關的形式,這些開關總是與UPS的輸出相關,且是UPS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 這些開關包括斷路器、旁路開關、隔離開關、負載轉換開關和互連開關。它們與UPS的其他功能單元相互配合,用以保持負載電力的連續性。本部分不涉及常規的主配電板、整流器輸入開關或直流開關(例如用于蓄電池,整流器輸出或逆變器輸入等的開關),也不適用于基于旋轉電機的UPS。 注1:本部分考慮到市場上UPS額定值在本部分范圍之內的大多數用途,都與信息技術設備相關。 按現行技術,UPS大部分的負載設備是屬非線性負載,并在限定的時間內可容忍非正弦電壓,UPS輸出額定值都規定 與線性和非線性負載兼容,如有出入,制造商應予聲明。 在本部分范圍內,基于試驗方法的原因而保留了線性負載,或由制造廠的補充說明確認。 注2:對于非正弦輸出電壓的UPS,在超出本部分推薦的儲能時間之外,應得到負載設備制造廠商的認可。 注3:對于輸出頻率不是50 Hz和60 Hz的UPS,其運行性能標準應由制造廠商和購買者協商確定。本部分的意向是按照其運行性能來定義完整的不間斷電源設備,而不是各UPS功能單元。單獨的UPS功能單元按 附錄l給出的IEC標準書目的規定,就其應用而言,都不能與本部分相矛盾。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GB/T 17564的本部分在公共字典內規定: ——電工設備和系統用電氣元器件和材料的數據元素類型定義;——元器件類別及相關分類模式的定義;這些定義與電氣元器件(包括電子、機電元器件和電工設備及系統中用的材料)有關。本部分的目的是用下列方式提供唯一標識的數據元素類型集:——定義的內容準確無歧義;——規定的值格式;——非定量數據元素類型的規定值域。元器件分類模式、元器件類別定義(通過特定數據元素類型將相關和有效的特性特征分配給每類元器件)用來準確元歧義定義數據元素類型并且使整個數據元素類型集可管理。本部分的數據元素類型集預定用于計算機化系統進行元器件選擇與元器件管理、零部件列表處理以及計算機輔助設計、制造和測試。
GB/T 18039的本部分關注頻率在0~9 kHz范圍內的傳導騷擾,給出了工廠和非公用供電系統的兼容水平。本部分適用于交流50 Hz低壓和中壓供電系統。本部分不包括船舶、飛機、海上平臺及鐵路的供電系統。本部分涉及的兼容水平可用于工廠的內部連接點(IPC)。在設備接入上述供電系統接入點,干擾的嚴重程度在多數情況下可與內部連接點相當。某些場合,特別是對特殊負荷長距離供電的場合,或者干擾源、或者內部裝備之間干擾被放大的情形之下,其干擾不同于內部連接點。兼容水平是按電磁環境的不同類型給出,期望對工廠內部或者其他非公用電網內部連接點的兼容水平加以指導:a)設置對工業電網產生電磁騷擾的限值(包括3.1.5定義的規劃水平);b)選擇設備對工廠和非公用供電系統傳導騷擾的抗擾度水平。騷擾現象包括:——電壓偏差;——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電壓不平衡;——電源頻率偏差;——諧波(50次及以下);——間諧波(50次及以下);——高頻電壓分量(頻率高于50次諧波);——暫態過電壓;——直流分量。根據供電網絡的特性將電磁環境的兼容水平分為不同的等級。
本標準規定了半導體照明設備和系統的光輻射安全分類、測量與評價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主要發射波長為380 nm~780 nm范圍內的半導體照明設備和系統(以下簡稱LED照明系統)的檢測和驗收。本標準不適用于嬰幼兒與易感人群、醫療目的、以及汽車前燈等特種LED照明系統。
為貫徹落實節約能源資源的基本國策,引導采用先進適用的建筑節能技術,推動建筑的可持續發展,規范節能建筑的評價,編制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節能評價。節能建筑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節能建筑的評價應包括建筑及其用能系統,涵蓋設計和運營管理兩個階段;節能建筑的評價應在達到適用的室內環境的前提下進行。 節能建筑的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冶煉廠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電力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業建筑的電氣工程電磁兼容的設計、施工、檢測及驗收。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及擴建工業建筑的節能設計。特殊行業和有特殊要求的廠房或部位的節能設計,應按其專項節能設計標準執行。
本指導性技術條件推薦了評估工業環境中安裝在非公用電網中的裝置、設備和系統發射所產生的騷擾水平的程序,并只限于供電電源中的低頻傳導騷擾。在此基礎上,可以獲得相關的發射限值,它適用于交流50/60Hz中、低壓非公用電網。航運、航空、近海平臺以及鐵道等電網不屬于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范圍。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闡述與供電電源連接的設備所發射的低頻傳導騷擾,這些騷擾包括: ——諧波及諧間波; ——不平衡; ——電壓變化; ——電壓暫降。
本規范適用于采用直線電機非粘著驅動、車輛裝設短定子、軌道中部設置感應板、鋼輪/鋼軌作為支撐和導向、列車高速度為100km/h的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直線電機牽引系統工程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水力發電廠廠用電、泵站站用電系統設計。
本標準描述了電力系統及其連接設備的電能質量現象,并給出了分類。本標準適用于標稱頻率為50Hz的電力系統。
本技術指南適用于鐵路電力工程的施工。
本部分規定了靜止無功補償裝置(SVC)滿足系統運行要求的設計內容:對SVC部件、子系統以及布置、安裝和相關的設計問題提出了基本要求。 本部分主要是針對晶閘管控制電抗器(TCR)型和晶閘管投切電容器(TSC)型SVC編制,適當兼顧晶閘管投切電抗器(TSR)型SVC的某些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輸電和配電系統中使用晶閘管的SVC新建工程的設計。SVC可應用于6kV及以上電力系統,其中晶閘管控制的去路可直接掛接于6kV~66(63)kV系統。對于擴建、改建工程可以參照本部分相關內容執行。SVC中包括電力濾波器部分,因此本部分的相關內容也可用于獨立的電力濾波器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夜景照明建設術語和符號、總則、照明規劃、照明設計、照明設備、照明節能、照明安全、照明配電、施工制作與安裝、竣工驗收、照明維護與管理的技術規則。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城區建筑物、商業步行街、廣場、橋梁、雕塑、樹木、水景、花壇、小徑的信件(改、擴建)夜景照明工程。
1.1 These requirements cover self-contained drinking-water coolers which employ hermetic refrigerantmotor-compressors and which are designed for connection to alternating-current circuits rated not greaterthan 600 vol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NFPA 70. The requirements also apply towater coolers which supply both hot and cold water.1.2 These requirements do not include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equipment designed for usein hazardous locations as defined in the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NFPA 70.1.3 A product that contains features, characteristics, components, materials, or systems new or differentfrom those covered by the requirements in this standard, and that involves a risk of fire, electric shock, orinjury to persons shall be evaluated using the appropriate additional component and end-productrequirements as determined necessary to maintain the acceptable level of safety as originally anticipatedby the intent of this standard. A product whose features, characteristics, components, materials, orsystems conflict with specific requirements or provisions of this standard cannot be judged to comply withthis standard. Where considered appropriate, revision of requirements shall be proposed and adopted inconformance with the methods employed for development, re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