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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適用于其主要功能由電動機、開關或調節裝置、或感應炊具用射頻發生器實現的器具產生的射頻傳導和輻射騷擾。這些器具包括: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使用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電動機驅動的電氣醫療設備、電玩具、自動售貨機以及電影或幻燈投影儀。電網供電器具和電池供電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圍內。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還有:——上述提及設備的單獨部件,諸如電動機、開關裝置如(電源或保護)繼電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則對這些單獨部件沒有發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有:——在其他標準中明確地提出其射頻范圍內所有發射要求的設備。——裝有額定輸入電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和帶有該種調節控制器的設備。——單獨使用的電源。覆蓋的頻率范圍為9 kHz~400 GHz。同時適用本部分不同條款和/或其他標準的多功能設備在使用相關功能時應滿足每一條款/標準的要求(詳見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礎上確定的,它能使騷擾抑制保持在經濟合理的水平,同時仍能達到足夠的射頻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會有射頻的干擾發生。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附加規定。與器具安全性能有關的電磁現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本部分涉及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的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人可能會遇到的。 然而,一般說來本部分并未涉及: --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時的危險; --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本標準規定了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一般要求、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的使用散射光、透射光工作原理的點型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其他環境中安裝的或使用其他工作原理的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除特殊技術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
GB/T 546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及其名稱、含義和應用范圍。本部分的圖形符號適用于以下用途:——標識設備或其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顯示器);——指示功能狀態或功能(如開、關、告警);——標示連接(如端子、接頭);——提供包裝信息(如包裝物的標識、裝卸說明);——提供設備的操作說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圖形符號不適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標記;——公共信息;——圖樣的簡圖;——產品技術文件。
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和爆破作業單位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加工、檢驗與銷毀爆破器材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民用爆破作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從事的非軍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上所用電氣設備的系統設計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半導體變流器與供電系統的兼容問題,并提供相互干擾的處理原則和方法。本標準是GB/T 3859在半導體變流器與供電系統的兼容方面的補充。本標準適用于電網換相半導體變流器,其他類型的半導體變流器可以參照使用。本標準不涉及音頻和射頻方面兼容性問題。
GB 10408的本部分規定了入侵警報系統中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是設計、制造和檢驗該類探測器的基本依據。本部分適用于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本標準規定了分析儀器常用的基本術語以及電化學式分析儀器、光學式分析儀器、熱學式分析儀器、質譜儀器、波譜儀器、色譜儀器、能譜和射線分析儀器、物性分析儀器、其他分析儀器及其輔助裝置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分析儀器。本標準中方括號[]內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況下,可省略的詞;圓括號()內的字除說明外,為前者的同義語。
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煤礦供電、煤礦用電氣設備、煤礦主要電耗指標、煤礦監測與控制、煤礦通信、煤礦信息化等術語。本部分適用于與煤礦電氣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
本部分涉及注入到公用供電系統中的諧波電流的限制。本部分規定了在指定的試驗條件下設備可能產生的輸入電流諧波分量的限值。諧波分量按照附錄A和附錄B進行測量。本部分適用于準備接入到公用低壓配電系統的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 A的電氣和電子設備。非專用電弧焊設備,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 A,屬于本部分的范疇。專用電弧焊設備的有關規定在IEC 60974-1中給出,本部分不涉及,可依據IEC/TR 61000-3-4或IEC 61000-3-12中給出的安裝限制。按照本部分所進行的試驗為型式試驗。特殊設備的試驗條件在附錄C中給出。對于標稱電壓低于220 V(相電壓)系統的限值尚未考慮。
GB/T 17626的本部分考慮在混波室中的電氣和/或電子設備的抗擾度試驗、有意或無意輻射發射試驗和屏蔽效能試驗。本部分建立了實施這些試驗所需的試驗程序。本部分僅考慮輻射現象。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一個使用混波室評估電氣和/或電子設備在射頻電磁場中的性能和確定電氣電子設備的輻射發射等級的通用規范。本部分的目的不是規定適用于特定設備或系統的試驗方法,而是為所有相關的產品委員會提供通用的參考基準。產品委員會應咨詢無線電干擾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電磁兼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選擇輻射發射限值和試驗方法。由產品委員會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設備選擇合適的試驗方法和抗擾度限值,也可以采用諸如IEC 61000-4-3、CISPR 16-2-3和CISPR 16-2-4等標準中的其他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術語和定義、分類、防護等級、一般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及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統(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電壓不超過1 000 V、電容量不低于0.1μF、無功功率不超過2.5 kvar、能持續承受交流電壓的自愈式和非自愈式電容器的要求,電容器用于工作頻率為50 Hz或60 Hz,海拔不超過 3 000 m的放電燈線路。 本標準包括用于與燈線路并聯、串聯或串并聯組合的電容器。 本標準只包括用紙或塑料膜絕緣或用二者相組合絕緣的浸漬式或非浸漬式電容器,它們經金屬化處理或帶有金屬箔電極。 本標準不包括射頻干擾抑制電容器,對于這類電容器的要求,見GB/T 14472。 本標準中的試驗屬于型式試驗,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對個別電容器的試驗。
本標準關于電磁抗擾度的要求適用于燈及其相關設備,如低壓電源或電池組供電的燈泡、附件及燈具。本標準不適用于在其他IEC或CISPR標準中對抗擾度要求已作出規定了的設備,如:——運輸車輛用照明設備;——用娛樂照明控制設備;——內置于其他設備中的照明器具,如:?測量用照明設備或指示燈;?影印機;?幻燈機和投影儀;?多媒體設備。對于那些多功能設備中可以獨立于其他設備工作的照明部分,應符合本標準中的電磁抗擾度要求。本標準是以IEC 61000-6-1:2005所規定的室內、商業及工業環境照明要求的內容制定的,根據照明工程實際情況作了修訂。符合本標準的照明設備在其他環境中也應能滿意地工作。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必須采取措施以保證產品更好的抗擾度。本標準未能涵蓋所有可能的環境要求,某些特殊要求需在供應商及客戶之間另行規定。
GB1 9212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力變壓器、電源、電抗器和類似產品的安全方面的要求,如電氣、溫度和機械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部分包括了下列類型的干式變壓器、電源(包括開關型電源)和電抗器,其繞組可以是包封式或非包封式。a)駐立式或移動式、單相或多相、空氣冷卻(自冷或風冷)、獨立用或配套用的、不構成配電網絡一部分的隔離和安全隔離變壓器,其具有下列特性:——額定電源電壓不超過交流1000V;——額定頻率不超過500Hz;以及,除了GB 19212的其他部分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規定的數值:·對隔離變壓器:——單相變壓器額定輸出不超過25kVA,多相變壓器不超過40kVA;——空載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壓超過交流50V而不超過交流500V,或者按布線規程的規定或對某個特殊用途,不超過交流1000V。·對安全隔離變壓器:——單相變壓器的額定輸出不超過10kVA,多相變壓器不超過16kVA;——在導體之間或任意一個導體與保護接地之間,空載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交流50V。b)駐立式或移動式、單相或多相、空氣冷卻(自冷或風冷)、獨立用或配套用的、不構成配電網絡一部分的分離變壓器、自桐變壓器、調壓器和小型電抗器,其具有下列特性:——額定電源電壓不超過交流100OV;——額定電源頻率不超過500Hz;以及,除了GB 19212其他部分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規定的數值:·對既是獨立用又是配套用的變壓器,空載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交流15kV,對獨立用的變壓器,額定輸出電壓不小于交流50V。·額定輸出不超過下列規定值:——對單相變壓器,1kVA;——對單相電抗器,2kvar;——對多相變壓器,5kVA;——對相電抗器,10kvar。c)駐立式或移動式、單相或多相、空氣冷卻(自冷或風冷)、獨立用或配套用的、裝有一個或多個a)類或b)類變壓器、不構成配電網絡一部分的電源和開關型電源,其具有下列特性:——額定電源電壓不超過交流1000V;——額定電源頻率一超過500Hz;——內部工作頻率,對電源,不超過500Hz,對開關型電源,不超過100MHz;以及,除了GB 19212其他部分另有規定外,具有下列規定的數值:·對裝有隔離變壓器的電源和開關型電源:——單相或多相電源或開關型電源的額定輸出不超過1kVA;——空載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壓超過交流50V或無紋波直流120V,而不超過500V或無紋波直流708V,或者按布線規程的規定或對某個特殊用途,不超過交流或無紋波直流708V,或者按布線規程的規定或對某個特殊用途,不超過交流1000V或無紋波直流1000V。·對裝有安全隔離變壓器的電源和形狀型電源;——單相或多相電源和形狀型電源的額定輸出不超過1kVA;——在導線之間或任意一條導線與保護接地之間,空載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交流50V或無紋波直流120V。·對裝有分離變壓器、自耦變壓器和調壓器的電源和開關型電源:——單相或多相電源和開關型電源的額定輸出不超過1kVA;——對既是獨立用又是配套用的變壓器,空載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交流15kV,對獨立用的變壓器,額定輸出電壓不小于交流50V;d)本部分也適用于額定輸出不超過1000VA、t<下標 w>溫度不大于140℃(t<下標 w>)的帶t<下標 w>標志的變壓器。但是,變壓器的t<下標 w>標志是可以任選的。本部分也適用于裝有電子電路的變壓器、電源、開關型電源和電抗器。
本部分規定了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的檢測內容、方法和驗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統、信息系統與監控系統以及支持這些系統工程的基礎設施(包括:信息網絡平臺、綜合布線系統、電源與接地、環境、機房系統、基礎系統集成等)的檢測驗收。 本部分適用于對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系統的功能與質量的第三方檢測,相應的改擴建系統和其他應用項目可以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逆變應急電源(簡稱EPS)的定義,產品分類和特征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民用等場所在應急狀態向照明、動力等及其混合負載提供交流電能的EPS。 本標準適用于輸出單相或三相工頻正弦波,額定電壓不超過1 000 V,功率0.5 kW~1 MW的EPS
本標準規定了學校和培訓機構課堂教學和實驗室用的儀器和零部件的安全質量要求以及機械性能、高溫和低溫、噪聲和振動、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和電氣安全的附加要求。本標準僅涉及教學儀器零部件的安全而不涉及其他特性,如式樣和特性。本標準適用于學校和培訓機構課堂教學和實驗室用的儀器和零部件。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防盜裝置保護的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1>類和N<下標1>類汽車的防盜裝置、適用于永久安裝到M<下標1>類汽車以及大設計總質量不大于2000kg的N<下標1>類汽車上的車輛報警系統(VAS)、適用于M<下標1>類汽車以及大設計總質量不大于2000kg的N<下標1>類汽車(僅限于12 V電壓系統的汽車)上的報警系統、適用于發動機止動裝置及其M<下標1>類汽車以及大設計總質量不大于2000kg的N<下標1>類汽車(僅限于12V電壓系統的汽車)上的發動機止動裝置,對于其他類型的車輛以及作為附件裝備在這些車輛上的裝置可參照本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