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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棉印染布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機織生產的各類漂白、染色和印花的棉布。
本部分規定了插腳式燈頭的型式和尺寸。本部分適用于那些使用本部分中規定型號的燈頭作為燈用附件的電光源產品的設計和生產,也適用于其他電光源產品的設計。
GB/T 1483的本部分規定了檢驗雜類燈頭和燈座互換性尺寸的量規的型式、尺寸、使用目的及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設計和制造用于檢驗按GB/T 1406.4和GB/T 19148.4生產的雜類燈座的量規。
GB/T 1483的本部分規定了檢驗卡口式燈頭和燈座的互換性尺寸的量規的型式、尺寸,使用目的及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設計和制造檢驗按GB/T 1406.5《燈頭的型式和尺寸 第5部分:卡口式燈頭》和GB/T 19148.5《燈座的型式和尺寸 第5部分:卡口式燈座》生產的卡口式燈頭和燈座的量規。
本標準規定了造林綠化樹種種子檢驗的抽樣、凈度分析、發芽測定、生活力測定、優良度測定、種子健康狀況測定、含水量測定、重量測定以及X射線測定的原則和方法,還規定了質量檢驗證書的內容和格式。 本標準適用于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種子采收、調運、播種、貯藏以及國內外貿易時期進行的種子質量的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車的技術要求、驗收規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的通用技術條件、驗收規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的干線電力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與本標準類似的由旋轉電動機提供動力的機車 可參考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半硬質聚氯乙烯塊狀地板(以下簡稱地板)的術語和定義、分類、等級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聚氯乙烯樹脂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用于建筑物內地面鋪設的地板。
本標準規定了計算機外圍設備針式打印機用編織打印色帶(以下簡稱色帶)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通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計算機外圍設備針式打印機用的編織色帶,并作為制定產品標準的依據。本標準不適用于特殊打印工作的色帶。
GB 4706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帶嵌裝式或遠置式制冷劑冷凝裝置或壓縮機的商用制冷器具的安全。本部分適用于裝有壓縮機或按照制造商說明書由兩個單元組合成單獨器具(分體系統)的電動商用制冷器具。
本標準規定了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一般要求、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的使用散射光、透射光工作原理的點型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其他環境中安裝的或使用其他工作原理的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除特殊技術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印制電路用剛性覆銅箔層壓板(以下簡稱為覆銅板)的外觀、尺寸、物理和化學性能、機械性能、電性能、環境性能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印制電路用剛性覆銅箔層壓板。
GB/T 4802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改型馬丁代爾法對織物起毛起球性能及表面變化的測定方法。
GB/T 5170的本部分規定了太陽輻射試驗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檢驗項目、檢驗用儀器及要求、檢驗負載、檢驗條件、檢驗方法、檢驗結果、檢驗周期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對GB/T 2423.24所用設備的檢驗。本部分也適用于類似設備的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精梳滌棉混紡印染布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鑒定服飾、家紡用含滌綸短纖維50%及以上與精梳棉混紡印染布的各類漂白、染色和印花布的品質。
GB/T 5838的本部分規定了熒光粉材料常用的名詞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熒光粉常用名詞術語的理解和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手提燈和握在手中的或用鉤子吊起的或擱置在某一平面的類似的可移式燈具的安全要求。這些燈具使用的光源是電源電壓不超過250V的電光源。本部分應與GB 7000.1的有關章節一起使用。可用翼形螺絲、夾子或磁鐵固定到支架上的手提燈,以及用于檢查圓桶內部之類的燈具,在本部分涉及的范圍內。
GB 7000的本部分適用于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在大于1 000 V但不超過10 000 V的空載額定輸出電壓下工作、使用冷陰極管形放電燈和類似設備的燈具,主要用于室內或室外一般照明。本部分適用于含有發光放電管和電源部件的固定式或可移式燈具,由變壓器、換流器或變頻器提供高電壓、主電源電壓或特低電壓(ELV)。本部分不適用于GB 7000標準具體產品標準涉及的發光放電管工作在額定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預熱陰極)燈具,以及應用區域接線規則、在現場裝配、作為一個電氣系統的發光放電管燈具。本部分與引用的GB 7000.1相關章節一起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通風管道或用于通風空間的(強制通風)通風式燈具的安全要求。燈具以管形熒光燈為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本部分應與GB 7000.1一直使用。應注意的是,本部分只規定了通風式燈具安全方面的要求,沒有規定性能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