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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以下簡稱“燈”)的分類和型號、技術要求、驗收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220 V,頻率為50 Hz,額定功率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式、卡口式、插腳式燈頭或相關標準規定的燈頭,在家庭和類似場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啟動和穩定燃點部件集成一體的自鎮流熒光燈。本標準的性能要求是對GB 16844的補充。凡是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燈,在額定電源電壓的92%~106%,環境溫度為-10 ℃~40 ℃之間的條件下應能啟動并正常工作。
本部分涉及注入到公用供電系統中的諧波電流的限制。本部分規定了在指定的試驗條件下設備可能產生的輸入電流諧波分量的限值。諧波分量按照附錄A和附錄B進行測量。本部分適用于準備接入到公用低壓配電系統的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 A的電氣和電子設備。非專用電弧焊設備,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 A,屬于本部分的范疇。專用電弧焊設備的有關規定在IEC 60974-1中給出,本部分不涉及,可依據IEC/TR 61000-3-4或IEC 61000-3-12中給出的安裝限制。按照本部分所進行的試驗為型式試驗。特殊設備的試驗條件在附錄C中給出。對于標稱電壓低于220 V(相電壓)系統的限值尚未考慮。
本標準關于電磁抗擾度的要求適用于燈及其相關設備,如低壓電源或電池組供電的燈泡、附件及燈具。本標準不適用于在其他IEC或CISPR標準中對抗擾度要求已作出規定了的設備,如:——運輸車輛用照明設備;——用娛樂照明控制設備;——內置于其他設備中的照明器具,如:?測量用照明設備或指示燈;?影印機;?幻燈機和投影儀;?多媒體設備。對于那些多功能設備中可以獨立于其他設備工作的照明部分,應符合本標準中的電磁抗擾度要求。本標準是以IEC 61000-6-1:2005所規定的室內、商業及工業環境照明要求的內容制定的,根據照明工程實際情況作了修訂。符合本標準的照明設備在其他環境中也應能滿意地工作。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必須采取措施以保證產品更好的抗擾度。本標準未能涵蓋所有可能的環境要求,某些特殊要求需在供應商及客戶之間另行規定。
本部分規定了使用50Hz或60Hz1000V以下交流電和/或250V以下直流電的燈具用的雜類線路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已有專用標準的線路或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不大于1 000 V、50 Hz或60 Hz交流電源的管形熒光燈及其他放電燈用的啟動裝置(啟動器和觸發器)的性能要求,這種啟動裝置能產生不大于5 kV的啟動脈沖。本標準與IEC 61347-1和IEC 61347-2-1一起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并與符合IEC 60081的熒光燈匹配使用的直流電子鎮流器的一般性能要求。本標準應和GB 19510.5、GB 19510.6、GB 19510.7、GB 19510.8一起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通用性能要求、普通照明、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照明和航空器照明用電子鎮流器的性能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自鎮流無極熒光燈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藏等。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220V、頻率50Hz,采用螺口或卡口式燈頭,在家庭和類似場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啟動裝置、燈管和耦合元件集成一體的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無極熒光燈。
本標準規定了高壓鈉燈用預置功率控制器的定義、標志、試驗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不更換高壓鈉燈來改變功率的使用50Hz或60Hz、1000V以下交流電源的高壓鈉燈用預置功率電感式鎮流器的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本標準應與GB 19510.1和GB/T 19510.12一起使用,本標準的控制器使用的高壓鈉燈應符合GB/T 13259的要求,預置功率電感式鎮流器應符合QB/T 2941-2008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LED模塊的性能要求,以及檢驗其符合性的試驗方法和檢驗條件。LED模塊區分為以下類型,見圖1:類型1:采用250 V及以下直流或1 000 V及以下50 Hz或60 Hz交流電源供電的集成式LED模塊。類型2:通過獨立控制裝置的電源連接到電源電壓,且內部包含有使其工作于恒定電壓、恒定電流或恒定功率下的控制裝置的(半集成式)LED模塊。類型3:用于控制模塊工作于恒定電壓、恒定電流或恒定功率狀態下的全部控制裝置均獨立于模塊(非集成式)的LED模塊。本標準的要求僅適用于型式試驗。用于全部產品檢驗或批次檢驗的方法正在研究中。本標準所涵蓋LED模塊,基于發白光的無機LED技術。通常,LED模塊的壽命長于實踐中可行的試驗時間。因為將測試數據在時間上做進一步推算的方法并沒有標準化,所以不能以充分可信的方法對生產者宣稱壽命做驗證。因此,用6.1規定的試驗時間來驗證生產者的宣稱壽命,不屬于本標準范圍。本標準選擇指定測試時間的光通維持率代碼來代替壽命驗證。但是,光通維持率代碼并不暗示對實際壽命時間的預測值。由代碼表示的類別,是與生產者在測試開始前所提供信息一致的光通衰減特性的類別。為了驗證宣稱壽命,需要對測試數據進行外推。基于有限測試時間的測試數據的通用預測方法正在研究中。本標準所規定的壽命試驗的通過/失效準則不同于生產者所宣稱的壽命度量方法。對于所推薦壽命度量方法的解釋,參見附錄C。類型2和類型3的LED模塊的外部電子控制裝置不屬于本標準要求的測試范圍。對水和塵侵入的防護,見B.3。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LED模塊的基本性能的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功率大于或等于1W,在恒定電壓、恒定電流或恒定功率下穩定工作的、外置控制的LED模塊;以及采用直流250V以下或交流50Hz或60Hz、1000V以下電源供電的穩定工作的自鎮流LED模塊。非本標準范圍內的LED產品,如有需要,也可以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的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城市道路與街路使用的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燈具)。本標準不適用于隧道照明燈具。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照明用LED燈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集LED器件及其控制驅動電路和燈具于一體、采用交流220 V/50 Hz電源供電的道路照明用LED燈(以下簡稱“燈”)。符合本標準的燈,在額定電源電壓的92%~106%以及一30℃~45℃范圍內,應能正常啟動和燃點。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鎮流LED燈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在家庭和類似場合作為普通照明用、把穩定燃點部件集成為一體的非定向自鎮流LED燈。適用范圍如下:--額定功率不大于60 W;--額定電壓AC 220 V、頻率50 Hz;--采用符合GB/T 1406.1的螺口式燈頭或符合GB/T 1406.5的卡口式燈頭。凡是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燈,在額定電源電壓的92%~106%或標稱工作電壓范圍內,環境溫度為-20 ℃~45 ℃之間的條件下應能啟動并正常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電源電壓250 V以下頻率為50 Hz交流或直流的裝飾照明用LED燈(以下稱燈)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由LED及相關附件組成的燈。 該產品適用于室內或室外裝飾照明。
本標準規定了與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應急照明系統一起使用的獨立產品、以及組合在自動試驗系統內的部件的基本性能和安全要求。 本標準也規定了應急照明系統的完整自動試驗系統的功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包含自容式應急照明燈具或與應急照明燈具相關聯的中央電池的試驗系統。
本標準提供了金鹵燈用低頻方波電子鎮流器的性能要求和工作特性。電子鎮流器工作電源頻率為50Hz,大電源電壓為250V。電子鎮流器的輸出頻率可以是50Hz之外的某些頻率。本標準覆蓋的燈的工作電流頻率從50Hz~400Hz(適用于某些單獨的頻率范圍),與其匹配使用的金鹵燈應符合GB/T 18661和IEC 61167的要求。方波電子鎮流器定義為燈工作電流波形基本為方波,并符合本標準5.4.4.1中要求的上升/跌落時間的電子鎮流器。
本標準規定了以LED為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250 V的一般照明用LED筒燈的性能要求。本標準不包括使用一體化LED燈的筒燈。
本標準規定了反射型自鎮流LED燈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和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外形類似反射型鹵鎢燈的、在家庭、商業和類似場合作為普通照明、局部照明或定位照明用的、把穩定燃點部件集成為一體的LED燈。適用范圍如下:--額定電壓AC220 V頻率50 Hz;--符合GU10、B22、E14或E27燈頭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 系列 LED燈。
本標準規定了以LED為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250 V的室內一般照明用嵌入式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的性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使用一體化LED模塊、半一體化LED模塊、非一體化LED模塊、半一體化LED燈或非一體化LED燈的燈具。本標準不適用于使用一體化LED燈的燈具。本標準不適用于嵌入式LED筒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