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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629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專網和特定應用的可支持通信、廣播業務傳輸的寬帶無線多媒體系統空中接口,包括物理層和媒體訪問控制(包括安全子層和網絡適配子層)規范。本部分適用于專網和特定應用中寬帶無線多媒體系統的規劃、設計、開發、生產、運營和管理。
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煤礦供電、煤礦用電氣設備、煤礦主要電耗指標、煤礦監測與控制、煤礦通信、煤礦信息化等術語。本部分適用于與煤礦電氣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
本標準規定了在移動通信無線通信系統中采用調頻(F3E)技術的調頻收發信機(以下簡稱調頻機)的分類和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產品檢驗規則,以及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還規定了調頻機的模擬話信道作數據傳輸時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供陸地、內河或沿海移動通信(無線)網中使用的工作頻為25 MHz~1 000 MHz、發射機射頻輸出功率不大于50 W的各類調頻機,其他符合F3E的移動通信調頻收發信機亦可參照執行。
GB/T 17626的本部分適用于電氣、電子設備的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要求,規定了試驗等級和必要的試驗程序。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電氣、電子設備受到射頻電磁場輻射時的抗擾度評定依據。在本部分中給出的試驗方法描述了評估設備或系統抵抗一定環境的抗擾度的符合性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防止所有發射源的射頻電磁場的抗擾度試驗。特別關注對防止數字無線電話和其他射頻發射裝置的射頻輻射。本部分是一個獨立的試驗方法。不可使用其他試驗方法替代來聲稱符合本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電信網絡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和測量方法,針對不同類型的產品,給出了相應的試驗要求和性能判據。電信網絡設備包含使用在電信中心和非電信中心的網絡設備。電信網絡設備的類型和涉及的范圍見引言相關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電信網絡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電信終端設備、光放大器、含RF收發功能的無線設備,以及僅用于電視、聲音信號線纜分布系統中的設備。
GB/T 19484的本部分規定了 800 MHz和2 GHz cdma2000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的用戶設備(UE)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包括測量方法、限值、性能判據等。本部分適用于發送和接收語音和/或數據的CDMA、CDMA1X、cdma2000和cdma2000 HRPD用戶端設備,包括便攜和車載使用的用戶設備,以及由交流電源供電且在固定位置使用的用戶設備等。
GB/T 22450的本部分規定了發送和接收語音和/或數據的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GSM 900MHz和DCS 1800MHz數字蜂窩通信系統的移動臺(MS)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包括測量方法、頻率范圍、限值和性能判據。本部分適用于便攜和車載使用的移動臺,也適用于那些由交流電源供電且在固定位置使用的移動臺,同時適用于各類GSM900MHz和DCS1800MHz數字蜂窩通信系統的數據終端。
本標準規定了無線通信設備及其關聯的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各類的無線通信設備。對于不適合在實驗室環境下測試的特定產品(如大功率無線電發信機),可對其進行現場測試。在此情況下,如果沒有適用的現場試驗標準和方法,那么用于評估受試設備EUT測量方法的基本原理和限值應與本標準的規定相一致。
本標準為船東和船隊管理系統(FMS)操作者選擇和執行網絡管理服務提供概況和指南,它包括:a)一般基礎設施的指南,包括寬帶網絡、數據傳輸服務;b)船上安裝指南,包括應用程序的服務;c)陸上安裝指南,包括應用程序、數據庫工具。本標準不涉及安全相關系統的要求,例如航海、無線電通信及船舶控制系統。本標準不涉及與FMS相關的環境因素。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消防指揮中心的術語和定義、構成、技術要求、設備配置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車輛為載體的移動消防指揮中心。以船舶等為載體的移動消防指揮中心以及獨立方艙式移動消防指揮中心的技術要求可參照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工作在2.4 GHz(2.4 GHz~2.483 5 GHz)頻段內的無線通信設備的相互干擾限制和共存技術要求,包括無線射頻,多模互干擾和電磁兼容三部分,并規定了相應的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工作在2.4 GHz頻段內的無線通信設備。
GB/T 28446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時發射部分靠近耳邊使用的手持無線通信設備的比吸收率的評估規程。本部分適用于工作頻率范圍在300MHz~3GHz的任意電磁場發射設備,如移動電話、無繩電話等。本部分的目的是示范如何根據相應的限值測量被測設備的SAR值。
本標準規定了供地面、內河或沿海作移動通信或固定通信專用網絡使用的,工作頻率在25 MHz~1 000 MHz范圍,信道間隔為12.5 kHz,采用時分多址或者頻分多址技術的專用數字對講設備的主要技術參數、限值要求、測量方法及空中接口協議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專用數字對講基站、轉發臺、移動臺(車、船載臺)、手持臺等設備。
本標準提供了可用于工業控制系統的安全控制列表,規約了工業控制系統的安全控制選擇過程,以便構造工業控制系統的安全程序——一種概念層面上的安全解決方案。本標準適用于:a) 方便規約工業控制系統的安全功能需求,為安全設計(包括安全體系結構設計)和安全實現奠定有力的基礎。b) 指導工業控制系統安全整改中安全能力的調整和提高,以便能使工業控制系統保持持續安全性。本標準的適用對象是組織中負責工業控制系統建設的組織者、負責信息安全工作的實施者和其他從事信息安全工作的相關人員。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供電與照明、通信與信號、運營顯示設備、通風、空調與采暖、給排水,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與電梯,動力設備、其他設備的節能要求,以及測試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機電設備能效評定。
本標準規定了25 MHz~1 000 MHz頻率范圍內,滿足無線電管理相關要求的專用數字對講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專用數字對講基站/轉發臺、移動臺(車、船載臺)、手持臺等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Q波段頻譜中在42.3 GHz~47 GHz和47.2 GHz~48.4 GHz(以下簡稱45 GHz)頻段范圍內,固定、手持以及移動站點設備的短距離無線連接的媒體訪問控制和物理層要求。本標準適用于42.3 GHz~47 GHz和47.2 GHz~48.4 GHz頻段設備的設計和開發。
本標準規定了基于LTE技術的寬帶集群通信(B-TrunC)系統總體技術要求(第一階段),包括指導原則和應用場景、功能和性能要求、系統架構、接口要求、編號和尋址以及編解碼器要求等。本標準適用于基于LTE技術的寬帶集群通信(B-TrunC)系統(第一階段)的終端、基站、集群核心網和調度臺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變電站設備物聯網體系架構、通信架構、感知設備通信接口、安全防護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變電站一次設備、輔助設施等設備管理的物聯網應用。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標準時,宜從其規定。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