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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車輛 電氣和電子裝備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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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的限值。本標準適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車輛:--軍隊、武警、公安特警裝備的專用車輛;--在限定道路上運行的雙鉸接客車。
本部分提供的是樣方法適用于需要經受模擬復雜以及混合激勵振動試驗的樣品。本部分的目的是要驗證在經受規定的混合模式激勵后,樣品在功能和/或結構上不會產生不可接受的降低。當實際環境的振動測量數值具有混合模式時,用本方法剪裁震動環境特別合適。本部分也適用于揭示隨機與正弦和/或隨機混合振動應力累積效應,以及由此導致的樣品機械缺陷和規定性能的降低,這些信息結合有關規定可評定樣品的可接受性。在某些情況下,本實驗方法也適用于驗證樣品的機械強度。本部分也適用于在運輸或實際使用環境中可能經受隨機和/或隨機與確定特性組合的振動的樣品,如在航空器,航天器以及運輸中將被裝在運輸容器內,并將運輸容器作為樣品本身的一部分。本部分適用于電工電子產品,也適用于其他需要的領域。
本標準對ISO3833定義的道路車輛(不包括首次制造的道路車輛)的質量規定了術語和代碼。道路車輛可以是完整的車輛,也可以不是。代碼用于車輛數據資料交流和電子化處理。 本標準不包括下列車輛: --不作客運和(或)貨運之用而專門設計的車輛; --ISO6726所包容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ISO7237所包容的旅居掛車。 本標準對測量方法、采用的計量單位及誤差等未做規定。
GB/T 409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汽車特有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和信號裝置顯示顏色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電動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及其位置和信號裝置顯示顏色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N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動汽車特有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
本部分規定了牽引車與掛車之間24V標稱電壓的7芯標準型(24N)電連接器的尺寸、應用、試驗和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牽引車和掛車之間12V標稱電壓的7芯標準型(12N)電連接器的尺寸、應用、試驗和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GB/T 5053.1-2006、GB/T 5053.2-2006、ISO 3731、ISO 3732、ISO 7638-1、ISO 7638-2、ISO 11446、ISO 12098規定的用于牽引車和掛車之間的所有電連接器。
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建設機械(包括協同工作的一組機械)的電氣、電子設備及系統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本部分未規定下述建設機械電氣設備的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處理或生產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鋸末)的機械;--易爆易燃環境中使用的機械;--當加工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會產生特殊風險的機械。
GB/T 5359的本部分界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車輛類型的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本標準規定了作為衡器模塊的電子稱重儀表(以下簡稱儀表),包括稱重指示器(以下簡稱指示器)、用作指示器的個人計算機(PC)、模擬數據處理裝置、數字數據處理裝置、終端、數字顯示器等裝置的一般要求、計量要求、技術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非自動衡器中采用的以下裝置:-稱重指示器;-模擬數據處理裝置,如數字化接線盒,AD模塊,數字式重量變送器等;-數字數據處理裝置,如數據存儲裝置等;-終端,如PC,銷售終端(POS)等;-數字顯示器,如大屏幕顯示器等。本標準中,術語“電子稱重儀表”包括以上裝置。本標準僅適用于非自動衡器的電子稱重儀表。
本標準規定了鉸接客車機械連接裝置的技術要求以及球頭銷、球形襯套、伸縮篷等的主要尺寸、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以及包裝、貯存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發動機前(中)置的鉸接客車球鉸式機械連接裝置。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通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各類消防車。
GB/T 8190的本部分規定了在試驗臺上評定壓燃式發動機排氣煙度的試驗循環和測試規程。對于瞬態煙度試驗循環應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煙度計測量煙度。本部分旨在規定煙度試驗循環以及測量和分析煙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測量煙度的詳細規定見ISO 11614:1999。本部分第1章至第11章規定的試驗規程和測量方法適用于往復式內燃機。但每種用途的發動機只能使用本部分規定的一種試驗循環進行評定。附錄A、附錄B、附錄E和附錄F各包含一種只適合于該附錄范圍所列特定用途的發動機。附錄中規定的煙度試驗循環亦可用于GB/T 8190.4指定的發動機和機械類型。對于某些非道路用發動機,必需進行現場煙度試驗而不必進行試驗臺煙度試驗。對于有附加要求(如職業健康和安全法規)的機械所用發動機,可能需要附加試驗條件和專用評價方法。
GB/T 8190的本部分規定了在現場狀況下評定壓燃式發動機排氣煙度的試驗循環和測試規程。本部分主要用于對已按GB/T 8190.9規定完成“認證”或“型式認證”的發動機進行在用機的煙度測試。GB/T 8190.9則規定了不同用途發動機的試驗臺測量用試驗循環和測試規程。在進行瞬態煙度試驗循環應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煙度計測量煙度。本部分規定了煙度試驗循環以及測量和分析煙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測量煙度的詳細規定可參見ISO 11614。本部分旨在規定測量和分析煙度試驗循環以及測量方法。本部分第5章~第11章規定的試驗規程和測量方法適用于往復式內燃機。但一種用途的發動機只能使用本部分規定的相應試驗循環的一種進行評定。本部分的附錄A、附錄B及附錄C各包含一種適合于該附錄范圍所列特定用途的發動機。在某些情況下,附錄中規定的煙度試驗循環亦可用于GB/T 8190第4部分中所涵蓋的發動機和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乘員艙內部構件、操縱件、頂蓋或活動頂蓋、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在凸出物方面的要求,以及車窗、天窗和隔斷系統的電操作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1>類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及掛車側面和后下部防護裝置的技術要求及車輛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N<下標2>、N<下標3>、O<下標3>和O<下標4>類車輛。本標準不適用于半掛牽引車;也不適用于為了專門目的設計和制造的、由于客觀原因而無法安裝側面防護裝置和后下部防護裝置的車輛。后下部防護要求不適用于為搬運無法分段的長貨物而專門設計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車輛(如運輸木材等貨物的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商用車輛和掛車制動系統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15089規定的M<下標2>、M<下標3>及N類機動車輛和O類掛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車輛:--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的車輛;--不能與設計車速超過25 km/h的機動車輛掛接的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