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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三相交流系統中的高壓輸變電設備和設施的相對地絕緣、相間絕緣和縱絕緣的額定耐受電壓的選擇原則,規定了這些設備的標準額定耐受電壓、并給出了標準額定耐受電壓的系列,額定耐受電壓原則上宜從該系列中選取。 本部分適用于標稱電壓在1kV以上的三相交流系統。選取的額定耐受電壓應與設備的高電壓相關聯。該關聯僅是為了絕緣配合的目的。本部分中不包括對人員安全的要求。本部分的原則也適用于輸電線路的絕緣配合,但其耐受電壓值可以與本部分規定的標準定額耐受電壓不同。在制定各設備標準時,應根據本部分的要求,規定適合于該類設備的額定耐受電壓和試驗程序。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與額定電壓3.6 kV及以上的高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以下簡稱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有關的通用術語、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總裝及其部件、開關裝置及其部件、操作和特性參量等電工術語的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斷路器、隔離開關、接地開關、負荷開關、旁路開關、轉換開關、隔離斷路器、重合器、分段器、接觸器、起動器、組合電器、金屬封閉開關設備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高壓交流熔斷器的術語標準見GB/T 15166.1。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變壓器、調壓器和電抗器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制修訂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等。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電器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和代號、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裝和運輸條件、結構和性能要求、試驗、分類、標志、安裝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壓電器(以下簡稱電器),包括船舶和移動式、固定式近海裝置用控制電器和配電電器。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3.6 kV~40.5 kV,頻率為50 Hz,安裝于戶內或戶外且具有關合和開斷電流額定值的三極交流負荷開關和隔離負荷開關。本標準也適用于三相系統用單極負荷開關。本標準也適用于這些負荷開關的操動機構及其輔助設備。隔離負荷開關的隔離功能也應滿足GB/T 1985-2014。本標準不涉及僅依靠人力儲能操作的負荷開關。本標準中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也適用于單相系統中的單極負荷開關。絕緣試驗以及關合和開斷試驗的要求應滿足規定使用場合的要求。本標準規定了配電系統中使用的通用、專用和特殊用途負荷開關的要求。假設根據制造商的說明書進行分閘和合閘操作,開斷操作后可以立刻進行一個關合操作,但是關合操作后不能立刻進行開斷操作,因為開斷的電流可能超過負荷開關的額定開斷電流。
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建設機械(包括協同工作的一組機械)的電氣、電子設備及系統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本部分未規定下述建設機械電氣設備的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處理或生產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鋸末)的機械;--易爆易燃環境中使用的機械;--當加工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會產生特殊風險的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高壓電器端子的型式與尺寸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戶內及戶外電壓為3 000 V及以上系統中的高壓電器的高壓端子。但是,不排除它適用于其他設備。本標準沒有給出端子尺寸與額定電流之間的配合。本標準主要適用于以下設備:--電力變壓器(包括其低壓側端子);--套管(包括穿墻套管、高壓開關設備和變壓器用套管等);--高壓斷路器;--高壓隔離開關;--髙壓負荷開關;--高壓接地開關;--旁路開關;--高壓自動重合器;--高壓自動分段器;--高壓熔斷器;--高壓負荷開關-熔斷器組合電器;--高壓接觸器-熔斷器組合電器;--金屬封閉開關設備;--高壓/低壓預裝式變電站;--氣體絕緣金屬封閉開關設備(GIS);--復合式組合電器(H-GIS);--敞開式組合電器(C-AIS);--金屬封閉母線;--電纜分接箱;--電流互感器(不包括其二次端子);--限流電抗器等。本標準也適用于以下設備:--接地開關、電力電容器、避雷器和高壓接觸器;--電力變壓器以外的其他變壓器(例如電爐變壓器、整流變壓器、試驗變壓器等)、電壓互感器、并聯電抗器;--保護電壓互感器和電力電容器的高壓熔斷器;--高壓電力電纜等。高壓電力電纜導體用壓接型銅、鋁接線端子包含在GB/T 14315-2008中,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的端子包含在GB 50149-2010中。凡超出本標準范圍的特殊要求,由用戶與制造廠協商。
GB/T 7251的本部分定義了ACS的特殊要求:——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或者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成套設備;——ACS中變壓器的標稱初級電壓和標稱次級電壓在上述規定的限值內;——計劃用于建筑工地,戶內和戶外,例如公眾一般不進入的臨時工作場所和建筑施工、安裝、修理、地產(建筑物)拆除或變化、土木工程(公共建筑)、挖掘或者任何類似的工作場所;——可運輸的(半固定的)或移動的帶外殼的成套設備。制造和/或組裝可能由初始制造商以外的制造商實施。本部分不適用于符合各自產品標準的單獨器件和整裝的組件,例如電機起動器、熔斷開關、電子設備等。本部分不適用于建筑工地的行政中心(辦公室、更衣室、成套設備間、食堂、餐廳、宿舍、衛生間等)使用的成套設備。依據本部分制造的設備所提供的電氣保護要求在GB/T 16895.7中給出。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以下簡稱移動變電站)及其各組成部分,即礦用隔爆型干式變壓器(以下簡稱干式變壓器)、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用高壓負荷開關(以下簡稱高壓負荷開關)或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用高壓真空開關(以下簡稱高壓真空開關)、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用電纜連接器(以下簡稱電纜連接器)和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用低壓側饋電開關(以下簡稱低壓側饋電開關)或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用低壓側保護箱(以下簡稱低壓側保護箱)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檢驗規則、試驗項目及方法、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移動變電站及其專用的干式變壓器、高壓負荷開關或高壓真空開關、電纜連接器和低壓側饋電開關或低壓側保護箱。
本標準規定了儀器儀表用機械元件、彈性元件、敏感元件、機電元件、儀表電機、儀器光源及顯示器件七類產品的名稱、性能特性等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儀表元器件的生產、使用、科研和教學等方面,作為統一技術用語的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72.5 kV及以上、額定頻率50 Hz、具有關合和開斷電流額定值、用于戶內和戶外安裝的三極交流負荷開關。本標準也適用于負荷開關的操動機構及其輔助設備。本標準的主要目標是確定輸電系統中使用的負荷開關的要求。設計此用途的通用負荷開關以滿足下述運行要求:--連續承載額定電流;--在規定的時間內承載短路電流;--開合有功負載電流;--開合空載變壓器;--開合空載電纜、架空線路或母線的充電電流;--開合閉環回路;--關合短路電流。本標準的更高的目標是確定輸電系統中使用的專用和特殊用途負荷開關的要求。專用負荷開關應滿足上述的一種或多種運行工況。特殊用途負荷開關除滿足通用負荷開關的一種或多種運行工況外,還應滿足下述一種或多種工況:--開合單個電容器組;--開合背對背電容器組;--開合并聯電抗器,包括從變壓器一次側開合二次側或第三繞組側并聯電抗器;--要求提高的操作循環次數的工況;--在中性點非有效接地系統中的接地故障條件下的開合。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燃氣輪機成套設備(以下簡稱燃機設備)配套采用的電氣設備應滿足的技術要求,為電氣設備的采購選型提供原則指導和基本準則。本標準適用于發電用燃機設備。機械驅動用燃機設備也可參照本標準,但不適用于直接驅動運輸工具(車輛和船舶等)動力用的燃機設備。
本標準適用于公用和工業配電系統中所用的負荷開關包括負荷隔離開關與限流熔斷器功能組合的三極單元,設計能夠具備: ——開斷能力:在額定恢復電壓下,開斷直到并包括額定短路開斷電流的任何電流; ——關合能力:在額定電壓下關合額定短路開斷電流適用的回路。 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動機回路中的熔斷器一斷路器、熔斷器一接觸器組合電器,或者包含單個電容器組 負荷開關的組合電器。 本標準中,采用“組合”意味著組合電器中的各元件構成一個功能組件。某一給定型式的負荷開關和某一給定型式的熔斷器的聯合確定了一種型式的組合電器。 實際上,不同型式的熔斷器可以和一種負荷開關組合,得到一系列具有不同特性的組合電器,特別與額定電流有關。進而,出于維修的目的,用戶應該懂得可以和一臺負荷開關組合的熔斷器的類型而不影響對本標準的符合性,而且還應清楚這樣的組合電器的相應特性。 負荷開關一熔斷器組合電器是通過其型號以及由制造廠確定的一系列備選熔斷器(即所謂的“參考的熔斷器清單”)來確定。符合本標準的某一給定的組合電器意味著采用任一備選熔斷器的每種組合電器都可以證明是符合本標準的。 裝入熔斷器是為了擴大組合電器的短路額定值,并使其超過單獨用負荷開關時的短路額定值。安裝撞擊器,既為了依靠熔斷器的動作使三相負荷開關自動分開,又可在故障電流大于小熔化電流、小熔斷器小開斷電流時正確操作。除熔斷器的撞擊器外,組合電器還可安裝過流脫扣器或者并聯脫扣器。 本標準適用于頻率為50 Hz、標稱電壓3 kV及以上、35 kV及以下的三相交流系統中、戶內或戶外安裝的組合電器。 熔斷器應符合GB 15166.2。 負荷開關,包括它們特定的操動機構,考慮到熔斷器的限流作用,除短時電流和短路關合要求外,應符合GB 3804。 成為組合電器一個完整部分的接地開關應符合GB 1985。
本標準規定了電能計量柜的技術和結構要求、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等。本標準適用于交流50 Hz、額定電壓0.38 kV~35 kV、額定電流20 A~1 000 A與供電設備配合使用的相同金屬結構型式的高、低壓整體式電能計量柜和0.38 kV~750 kV的高、低壓分體式電能計量柜。
GB/T 17215的本部分規定了多功能電能表(以下簡稱儀表)的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及貯存。本部分適用于額定功率為50Hz(60Hz)的電網中安裝使用的靜止式多功能電能表。本部分僅適用于安裝于室內以及表箱內使用的靜止式電能測量機構、功能部件和計度(顯示)器包封在一個表殼內的多功能電能表及其附件的組合,包括內附電流互感器。儀表的計量性能應符合相應等級指數靜止式電能表的標準要求。如果一個測量機構測量多種電參量(如電流、電壓、頻率、視在電能、功率因數、相位等)或配備其他功能部件,則也應同時符合與這些電參量及功能部件有關的標準。
GB/T 17215的本部分規定了電能表計量特性穩定性的一種測試方法,即讓試驗樣品在規定的溫度、電壓和電流工作范圍的上限條件下運行一段較長的時間,并測試其在試驗中及恢復后百分數誤差的改變量。電能計量準確度之外的性能特點不在本部分的范圍之內。本部分適用于IEC/TC 13范圍內所有類型的電能表。
本標準規定了港口門座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修理及其驗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港口件雜貨、散粒物料、集裝箱、成套設備等裝卸作業用的起重機。安裝、電站用的同類起重機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測量氣體絕緣金屬封閉變電站(GIS)中由于操作或破壞性放電產生的陡波前過電壓,尤其適用于測量下述三種陡波前過電壓[1](上標*)的裝置和整個測量系統: a)\t內部陡波前過電壓; b)\t瞬態外殼電壓; c)\t外部陡波前過電壓。 本標準中所考慮的時間參數被限定在10μs以內。 估算測量不確定度的程序適用于IEC 61259中所述的內部陡波前過電壓的試驗水平。不確定度的估算是基于IEC 61259規定的試驗回路產生的預期內部陡波前過電壓中的典型波形。 本標準: a)\t定義使用的術語; b)\t敘述陡波前過電壓的一般特性; c)\t給出三種陡波前過電壓中每一種陡波前過電壓的特性; d)\t給出對測量系統的要求; e)\t敘述一些可能的測量系統(更詳細的情況可在技術文獻[2]中查找到); f)\t敘述測量系統的校驗程序; g)\t僅給出內陡波前過電壓測量中估算典型陡波前過電壓峰值的不確定度的導則(可用類似的方法估算瞬態外殼電壓或外部陡波前過電壓峰值的不確定度)。
本標準規定了以帶觸點的集成電路卡為介質的預付費售電系統(以下簡稱IC卡售電系統)的定義、組成、基本功能和基本流程。 本標準僅適用于IC卡售電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