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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關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與放射性廢物管理有關的一切活動。
GB/T 6247的本部分界定了各種類型的固定式和便攜式液壓工具及其所屬附件的術語。術語分通用、去除和成型材料工具以及裝配工具等類目給出。本部分適用于各種類型的固定式和便攜式液壓工具及其所屬附件。
本部分規定了壓路機、回填壓實機及其裝置和附件的名詞術語、尺寸和符號的定義和商業規格。 本部分適用于任何形式的壓路機、回填壓實機。
本標準規定了鏟運機(包括拖式鏟運機)及其裝置的術語和商業文件的技術內容。
本文件依據ISO 10326-1:2016,規定了頻率在1 Hz~20 Hz范圍內,用于減少傳遞給土方機械司機垂直全身振動的座椅懸掛系統效能的實驗室測量和評價方法。本文件還規定了適用于各類機器上的司機座椅的驗收準則。本文件適用于ISO 6165中定義的土方機械用司機座椅。本文件規定了下列土方機械需要的輸入譜類。每一類組規定了一組振動特征相似的機械:——工作質量>4 500 kg的剛性車架自卸車;——鉸接車架自卸車;——無車橋或車架懸掛裝置的鏟運機;——工作質量>4 500 kg的輪胎式裝載機;——平地機;——輪胎式推土機;——土壤壓實機;——挖掘裝載機;——履帶式自卸車;——履帶式裝載機;——工作質量≤50 000 kg的履帶式推土機;——工作質量≤4 500 kg的小型自卸車;——工作質量≤4 500 kg的輪胎式小型裝載機;——工作質量≤4 500 kg的輪胎式滑移轉向裝載機和工作質量≤6 000 kg的履帶式滑移轉向裝載機。下列機器作業中,對座椅的沖擊是輸入頻率為1 Hz~20 Hz范圍內產生的足夠低的垂直振動,因此這些座椅無需懸掛以降低振動的傳遞:——挖掘機,包括步履式挖掘機和機械挖掘機;——挖溝機;——回填壓實機;——非振動式壓路機,土壤壓實機除外;——振動壓路機,土壤壓實機除外;——吊管機;——水平定向鉆機(HDD)。本文件中規定的試驗和準則適用于常規設計的土方機械司機座椅。除了通過座椅傳遞振動到司機處,其他通過司機放在平臺或控制踏板上的雙腳或放于方向盤上的雙手傳遞的振動不在本文件范圍內。
本標準按土方機械的下列作業用途規定了其分類的術語、定義和識別結構:——挖掘;——裝載;——運輸;——對土壤、巖石或其他物料的鉆孔、攤鋪、壓實或挖溝,例如在道路、堤壩、采石場、礦山和建筑工地上作業。本標準的用途是提供一種確切的方法,按機器的功能和構造來識別機器。附錄A提供了有關本標準采用的識別結構的信息,以及利用該結構給出土方機械分類,并進而導出詳盡的識別方法。附錄B提供了每種土方機械司機操縱形式的框圖。參考文獻為這個標準里定義的許多機器族提供了一份術語標準清單。這些術語標準,包括描述各個機器族中不同配置的機器類型的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振動壓路機(以下簡稱壓路機)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自行式、拖式和手扶式振動壓路機。
本標準規定了土方機械的機外發射噪聲限值和司機位置噪聲限值。本標準適用于GB/T 8498定義的土方機械,其他派生的土方機械可參照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在本標準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前制造的機器。
本標準規定了為司機提供進入到ISO 6165中定義的土方機械上的司機位置和日常維護點的通道裝置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按制造商說明書要求停放的每一臺機器的通道裝置(如機殼出入口、平臺、護欄、扶手和抓手、階梯、踏腳和梯子)。本標準基于ISO 3411中定義的第5百分位至第95百分位之間的司機的尺寸。本標準涉及下列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危險事件:人員滑倒、絆倒和跌落,以及不健康的姿勢或過度消耗體力。本標準規定的準則可用于機器維修、安裝、拆卸、日常維護,選擇固定式或便攜式的通道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測量GB/T 8498中定義的駕乘式土方機械用落物保護結構(FOPS)特性的試驗室試驗,并給出了落物保護結構(FOPS)在典型試驗中的性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與機器做成整體式或部件式的FOPS。本標準不適用于土方回填壓實機、挖掘機、壓路機、挖溝機、吊管機及用于操作附屬裝置(如反鏟附屬裝置)的附加座椅的FOPS,或者額定功率小于15kW的機器。
本標準規定了土方機械金屬滾翻保護結構(ROPS)的性能要求,并且規定了實驗室試驗中對典型試件采用靜載荷作用下統一的、可重復的用于評價符合這些要求的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8498規定的下列帶司機座椅且質量大于700 kg的移動式機器:--推土機;--裝載機;--挖掘裝載機;--自卸車;--吊管機;--組合式機器(例如鏟運機,鉸接車架自卸車)的牽引部分(主要牽引車);--平地機;--土方回填壓實機;--壓路機;--挖溝機。本標準不適用于教練員座椅或用于附屬裝置操作的附加座椅。
本標準規定了壓實機械對土的壓實性能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振動壓路機、光輪壓路機、輪胎壓路機、振蕩壓路機、振動平板夯和振動沖擊夯的壓實性能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土方機械上使用的照明、信號和標志燈以及反射器的安裝和性能的低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GB/T 8498定義的非公路和公路型自行輪胎式或自行履帶式土方機械,本標準不適用于步行操縱式機器。
本標準規定了輪式和高速橡膠履帶式土方機械的行車制動系統、輔助制動系統和停車制動系統的低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以便對這些制動系統進行統一的評定。本標準適用于以下在工地或在礦山上作業或在道路上行駛的土方機械:——ISO 6165定義的自行橡膠輪胎式土方機械;——ISO 6165和ISO 8811定義的自行壓路機和回填壓實機;——ISO 7133定義的鏟運機;——ISO 6165定義的遙控輪式或橡膠履帶式機器;——橡膠輪胎式土方機械的派生機械;——高行駛速度不小于20 km/h的橡膠履帶式土方機械。本標準不適用于步行控制的土方機械(見ISO 17063)或行駛速度小于20 km/h(見ISO 10265)的鋼質或橡膠履帶式土方機械。地下采礦專用機械并不在本標準規定的范圍內,但是本標準通過對一些制動性能的修改和添加,一般的規定可以適用于這些機器(參見附錄A)。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測量車輛和輪胎/路面噪聲的試驗路面的基本特性。本標準中給出的路面設計:——在不同工況(包括那些適合于車輛噪聲測試的條件)下能夠保證各種輪胎/路面噪聲傳播一致性;——能夠盡量減小場地之間的差異;——對車輛噪聲源只有微弱吸聲作用;——與道路建設的實際應用慣例一致。
本標準規定了土方機械機器生產率的術語、定義、符號和單位。本標準適用于GB/T 8498中定義的除平地機、壓路機、壓實機和吊管機之外的土方機械。本標準既沒有對土方機械的生產率的確定進行規定,也沒有對其表示形式提供詳細說明。
本標準對用于修建和維護道路、高等級公路、跑道、停車停機坪等的機械設備進行了識別與描述。本標準適用于專用于道路施工和道路養護的機械設備。本標準未定義術語,其圖示僅為概括性視圖或輪廓圖。
本標準規定了造型機設計人員、制造廠和供應商的使用者應遵循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鑄造車間造型用各種型式造型機,也適用于造型線中的輔機。
本標準規定了在機器定置不動、發動機以額定轉速空負荷運轉的條件下,土方機械對環境發射噪聲A計權聲功率級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8498定義的以及附錄A規定的土方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在機器定置不動、發動機以額定轉速空負荷運轉的條件下,土方機械司機位置的時間平均A計權發射聲壓級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8498定義的以及GB/T 25612-2010《土方機械 聲功率級的測定 定置試驗條件》附錄A規定的土方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