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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電磁兼容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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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發電機組用交流(a.c.)發電機在其電壓調節器控制下的基本特性,是對GB 755-2008有關要求的補充。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用、但不適用于航空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用交流(a.c.)發電機。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電氣號燈(以下簡稱號燈)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和儲存等。本標準適用于電源電壓在250V以下的交流(50Hz或60Hz)和直流的各類船舶航行用號燈(包括舷燈、桅燈、艉燈、拖帶燈、環照燈)的設計、生產和驗收。
本部分適用于其主要功能由電動機、開關或調節裝置、或感應炊具用射頻發生器實現的器具產生的射頻傳導和輻射騷擾。這些器具包括: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使用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電動機驅動的電氣醫療設備、電玩具、自動售貨機以及電影或幻燈投影儀。電網供電器具和電池供電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圍內。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還有:——上述提及設備的單獨部件,諸如電動機、開關裝置如(電源或保護)繼電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則對這些單獨部件沒有發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有:——在其他標準中明確地提出其射頻范圍內所有發射要求的設備。——裝有額定輸入電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和帶有該種調節控制器的設備。——單獨使用的電源。覆蓋的頻率范圍為9 kHz~400 GHz。同時適用本部分不同條款和/或其他標準的多功能設備在使用相關功能時應滿足每一條款/標準的要求(詳見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礎上確定的,它能使騷擾抑制保持在經濟合理的水平,同時仍能達到足夠的射頻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會有射頻的干擾發生。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附加規定。與器具安全性能有關的電磁現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本標準適用于新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踏板式或膠帶式自動人行道(見第3章)。 本標準考慮了按照預期目的使用并在制造商可預見的誤用情況下,與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見第4章)。 本標準未考慮因地震引起的危險。 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前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GB 16915.1中的本章改為下述內容: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電子開關和相關的電子輔助裝置的分類、防觸電保護、接地措施、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的技術要求、GB 16915的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電子開關和相關的電子輔助裝置、本部分適用于操作照明電路、控制燈的亮度(調光器)、控制電動機(例如,排氣扇等用的)轉速和作其他用途(例如,加熱控制)的電子開關,這些開關的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250 V,額定電流不超過16 A、上述的操作和/或控制是人為地通過起動元件、傳感面和傳感裝置,借助于觸摸、接近、旋轉、光、聲、熱或其他影響等方式來實現的、本部分也適用于一般用途的帶有內置自動功能的電子開關,這類電子開關的操作和/或控制是由物理量的改變而被激勵,例如,光、溫度、濕度、時間、風速、人的存在等等、本部分也適用于電子開關的安裝盒,但暗裝式電子開關的安裝盒除外、本部分也適用于電子遙控開關(RCS)和電子延時開關(TDS),其額定電壓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25 A,預期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符合本部分的電子開關適合在通常不超過35℃,偶爾會達到40℃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條件的場所,例如,在船上、車輛上以及類似場所和在危險場所(如,可能發生爆炸的地方),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GB 16915.1-2014的本章改為:GB 16915的本部分規定了住宅和樓宇電子系統用開關及有關附件的分類、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工作電壓不超過250 V a.c.,額定電流不超過16 A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HBES開關,也適用于有關的電子輔助裝置。本部分適用于:--操縱照明電路、控制燈的亮度(調光器)、控制電動機(例如排氣扇用電機)轉速和作其他用途(如電熱裝置)的HBES開關;--傳感器、起動器、帶開關的插座、有關電子輔助裝置等。在現有標準中,“HBES開關”一詞用于描述所有種類的HBES設備,例如開關、傳感器、起動器、帶開關的插座、有關電子輔助裝置等。通過下列方式實現操作和控制:--人為地通過起動元件、按鍵、卡片等,借助傳感表面或傳感元件,通過接觸、接近、旋轉、光、聲、或熱等;--通過物理手段,例如光、溫度、濕度、時間、風速、人的存在;--通過其他外部影響;并且,通過下列方式傳輸:--通過幾種媒介的電子信號,例如輸電線(電源線)、雙絞線、光纖、射頻和紅外線等。符合本部分要求的HBES開關適用于在通常不超過35 ℃,但偶爾會達到40 ℃的環境溫度中使用。本部分還適用于HBES開關的安裝盒,但不適用于HBES開關的暗裝式安裝盒,后者為GB 17466.1所涵蓋。HBES開關的功能安全要求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功能安全的要求由HBES開關控制的設備的標準所涵蓋。在特殊環境,例如高溫場所適用的開關,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以下簡稱“燈”)的分類和型號、技術要求、驗收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220 V,頻率為50 Hz,額定功率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式、卡口式、插腳式燈頭或相關標準規定的燈頭,在家庭和類似場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啟動和穩定燃點部件集成一體的自鎮流熒光燈。本標準的性能要求是對GB 16844的補充。凡是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燈,在額定電源電壓的92%~106%,環境溫度為-10 ℃~40 ℃之間的條件下應能啟動并正常工作。
本文件適用于以下設備發射(輻射和傳導)的射頻騷擾:——照明設備(3.3.16);——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設備中的照明部分;——用于居住和非工業應用的紫外線和紅外線輻射設備;——公告標識;——裝飾照明;——應急標志。不包括在本文件范圍內的有:——打算裝在照明設備內且用戶不可替換的組件或模塊;——工作在工業、科學和醫療頻段[ITU無線電條例第63號決議(1979)給出了定義]的照明設備;——航空器和飛機場用的照明設備(跑道、服務設施、平臺);——視頻標識;——安裝件;——射頻范圍內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在其他CISPR標準內有明確規定的器具,即使具有內裝的照明功能。覆蓋的頻率范圍為9 kHz~400 GHz。在本文件中未規定限值的頻率上,不需要進行任何測試。同時適用本文件和(或)其他標準不同條款的多功能設備,相關功能工作時需要滿足每個條款或標準的規定。對于本文件范圍以外并且照明作為次要功能的設備,只需要在按照其適用標準進行評定時運行了照明功能,則無需單獨按照本文件評定其照明功能。本文件中的輻射發射要求不適用于由ITU定義的無線電發射機的有意傳輸,也不適用于任何與這些有意傳輸有關的雜散發射。當本文件中提到“照明設備”和“EUT”時,它們均指被本文件中規定范圍內包括的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不大于1 000 V、50 Hz或60 Hz交流電源的管形熒光燈及其他放電燈用的啟動裝置(啟動器和觸發器)的性能要求,這種啟動裝置能產生不大于5 kV的啟動脈沖。本標準與IEC 61347-1和IEC 61347-2-1一起使用。
1.1 本標準規定了家用電梯的制造與安裝應遵守的規范。 家用電梯僅供單一家庭使用,且:a)在固定層站之間,轎廂沿與垂直方向傾斜角不大于15°的導軌運行;b)可供使用或未使用輪椅車的人員使用;c)由鋼絲繩、鏈條、齒輪和齒條、液壓油缸(直接或間接)、螺桿和螺母支撐或懸掛;d) 具有獨立井道。1.2 本標準考慮了有關在制造商所預見條件下按設計來使用家用電梯的主要危險。1.3 本標準未考慮下列情況下的附加要求:a)在惡劣條件下的使用)如:極端的氣候、強磁場等);b)雷擊防護;c)須符合特殊規定的運行(如:潛在爆炸的環境);d)可能導致危險狀況的材料的搬運;e)主要功能是運輸貨物;f)易于遭受故意破壞;g)在制造期間產生的危險;h)地震、水災;l)在火災期間的消防、疏散和運行;j)噪聲和振動;k)混凝土、石填料、木材或其他基礎或建筑物結構的設計;i)支撐結構的預埋螺栓的設計;m)使用GB/T 12995-2006定義的機動輪椅車。1.4 本標準不適用公眾使用的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學校和培訓機構課堂教學和實驗室用的儀器和零部件的安全質量要求以及機械性能、高溫和低溫、噪聲和振動、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和電氣安全的附加要求。本標準僅涉及教學儀器零部件的安全而不涉及其他特性,如式樣和特性。本標準適用于學校和培訓機構課堂教學和實驗室用的儀器和零部件。
本標準規定了高壓鈉燈用預置功率控制器的定義、標志、試驗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不更換高壓鈉燈來改變功率的使用50Hz或60Hz、1000V以下交流電源的高壓鈉燈用預置功率電感式鎮流器的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本標準應與GB 19510.1和GB/T 19510.12一起使用,本標準的控制器使用的高壓鈉燈應符合GB/T 13259的要求,預置功率電感式鎮流器應符合QB/T 2941-2008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LED模塊的性能要求,以及檢驗其符合性的試驗方法和檢驗條件。LED模塊區分為以下類型,見圖1:類型1:采用250 V及以下直流或1 000 V及以下50 Hz或60 Hz交流電源供電的集成式LED模塊。類型2:通過獨立控制裝置的電源連接到電源電壓,且內部包含有使其工作于恒定電壓、恒定電流或恒定功率下的控制裝置的(半集成式)LED模塊。類型3:用于控制模塊工作于恒定電壓、恒定電流或恒定功率狀態下的全部控制裝置均獨立于模塊(非集成式)的LED模塊。本標準的要求僅適用于型式試驗。用于全部產品檢驗或批次檢驗的方法正在研究中。本標準所涵蓋LED模塊,基于發白光的無機LED技術。通常,LED模塊的壽命長于實踐中可行的試驗時間。因為將測試數據在時間上做進一步推算的方法并沒有標準化,所以不能以充分可信的方法對生產者宣稱壽命做驗證。因此,用6.1規定的試驗時間來驗證生產者的宣稱壽命,不屬于本標準范圍。本標準選擇指定測試時間的光通維持率代碼來代替壽命驗證。但是,光通維持率代碼并不暗示對實際壽命時間的預測值。由代碼表示的類別,是與生產者在測試開始前所提供信息一致的光通衰減特性的類別。為了驗證宣稱壽命,需要對測試數據進行外推。基于有限測試時間的測試數據的通用預測方法正在研究中。本標準所規定的壽命試驗的通過/失效準則不同于生產者所宣稱的壽命度量方法。對于所推薦壽命度量方法的解釋,參見附錄C。類型2和類型3的LED模塊的外部電子控制裝置不屬于本標準要求的測試范圍。對水和塵侵入的防護,見B.3。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的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城市道路與街路使用的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燈具)。本標準不適用于隧道照明燈具。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照明用LED燈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集LED器件及其控制驅動電路和燈具于一體、采用交流220 V/50 Hz電源供電的道路照明用LED燈(以下簡稱“燈”)。符合本標準的燈,在額定電源電壓的92%~106%以及一30℃~45℃范圍內,應能正常啟動和燃點。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鎮流LED燈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在家庭和類似場合作為普通照明用、把穩定燃點部件集成為一體的非定向自鎮流LED燈。適用范圍如下:--額定功率不大于60 W;--額定電壓AC 220 V、頻率50 Hz;--采用符合GB/T 1406.1的螺口式燈頭或符合GB/T 1406.5的卡口式燈頭。凡是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燈,在額定電源電壓的92%~106%或標稱工作電壓范圍內,環境溫度為-20 ℃~45 ℃之間的條件下應能啟動并正常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智能照明節電裝置的技術要求、檢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400V,額定頻率50/60Hz,額定容量不超過2500kVA的節電裝置。
本標準適用于永久安裝的新電力驅動的曳引式和強制式以及液壓驅動的僅載貨電梯。僅載貨電梯服務于永久固定的層站,僅用于運載貨物,具有單一運載裝置在與鉛垂線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剛性導軌上運行。它安裝于受限制區域和或僅由受過培訓并得到授權的人員使用。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重量大于300kg、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運送人員的僅載貨電梯。本標準考慮了按照設計或制造商可預見的情況下使用僅載貨電梯時,所有與僅載貨電梯有關的主要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之前制造的僅載貨電梯。
本標準提供了金鹵燈用低頻方波電子鎮流器的性能要求和工作特性。電子鎮流器工作電源頻率為50Hz,大電源電壓為250V。電子鎮流器的輸出頻率可以是50Hz之外的某些頻率。本標準覆蓋的燈的工作電流頻率從50Hz~400Hz(適用于某些單獨的頻率范圍),與其匹配使用的金鹵燈應符合GB/T 18661和IEC 61167的要求。方波電子鎮流器定義為燈工作電流波形基本為方波,并符合本標準5.4.4.1中要求的上升/跌落時間的電子鎮流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