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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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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核儀器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涉及核儀器:物理現象、基本概念、儀器、系統、設備和探測器技術領域。
本標準對工業用化學產品采樣的安全作出了規定。
GB/T 4835的本部分適用于測量由外部β、X和γ輻射產生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和/或定向劑量當量(率)的劑量當量(率)儀和/或監測儀(按ICRU 47號報告的建議)、本部分僅適用于在工作場所和環境中使用的便攜式測量儀和監測儀、本部分適用于測量由外部β和/或X以及γ輻射產生的劑量當量或劑量當量率的儀器,劑量范圍為0.01 μSv~10 Sv,劑量率范圍為0.01 μSv 、 h<上標-1>~10 Sv 、h<上標-1> ,表1給出了能量范圍、所有能量值是主要劑量量的平均能量、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物理與核化學領域基礎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核物理與核化學領域內編寫標準和技術文件、翻譯文獻及國內、技術交流等。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燃料與核燃料循環領域有關的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核燃料與核燃料循環領域內編寫標準和技術文件、翻譯文獻及國內技術交流等。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輻射探測器、通用核儀器、核設施儀表和控制、輻射防護儀器及核輻射應用儀器等核儀器的基本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有關核儀器標準、合同、報告和技術規格書等技術文件的編寫,文獻翻譯以及技術交流等。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關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與放射性廢物管理有關的一切活動。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磁約束核聚變領域常用的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磁約束核聚變領域內編寫標準和技術文件、翻譯文獻及國內外技術交流等。
GB/T 7165的本部分規定了這類監測設備的驗收形式;對可預計的這類監測設備,就其可能的測量范圍和能力,提供了通用指南;并指出在何時和何地適合使用這類監測設備。 本部分適用于在正常運行和預計運行事件情況下氣態排出流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事故情況下的特定設備。用于事故情況下的特定設備可能需要滿足其他性能要求。 本部分限于氣態排出流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不適用于取樣和實驗室分析設備。 本部分的目的是規定應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給出氣態排出流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的驗收方法。 本部分規定了這類監測設備的一般特性、一般試驗方法、輻射特性、電氣特性、安全特性和環境特性以及設備的鑒定和檢驗合格證明。如果設備是核設施集中輻射連續監測系統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與其他系統有關的要求。
GB/T 7165的本部分適用于同時、延時或順序測量向環境排放的氣溶膠排出流的設備。這類設備應具有下述功能:-測量氣溶膠排出流的體積活度(Bq/m<上標 3>)和/或氣溶膠總排放活度(Bq);-當超過預定的體積活度或預定的氣溶膠總排放活度時,啟動報警信號。這類設備用于在寬范圍內測量活度,包括在很大的天然本底中存在很小的量。天然本底的氣溶膠中通常存在<左上標 222>Rn和<左上標 220>Rn的子體。在監測低水平活度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鑒別本底活度。為了提供更多和更準確的信息,可以對取樣后的過濾器進行補充或后續的實驗室分析。本部分的目的是規定特殊的標準要求,包括技術特性和一般試驗條件,并給出氣溶膠排出流監測儀可行方法的實例。GB/T 7165.1-2005給出了一般要求、技術特性、試驗方法、輻射特性、電氣特性、機械特性、安全特性和環境特性。除非另有說明,這些要求均適用于本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高活度鈷60密封放射源的結構、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檢驗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放射性活度(以下簡稱活度)大于10 TBq的遠距離治療用鈷60γ源、工業輻照用鈷60γ源,也適用于γ刀治療用鈷60γ源、探傷用鈷60γ源以及其他用途的活度大于10 TBq的鈷60γ源。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的總體要求,并對近地表處置場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監護,以及環境監測、安全全過程系統分析和質量保證提出了一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近地表處置。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由于含有相當數量的長壽命核素,不能僅依靠監護措施確保廢物的處置安全,需要比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采取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離措施。本標準不適用于鈾(釷)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天然放射性廢物的處置,以及放射性廢物的巖洞處置和鉆孔處置。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I類放射源的γ輻照裝置的輻射與污染控制、輻射工作場所的劃分、輻射防護與安全設計、輻照裝置的環境評價、輻射安全管理、輻射安全檢測、輻照裝置的退役以及事故應急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采用I類放射源的γ輻照裝置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的輻射防護與安全。
本標準適用于測量劑量范圍在0.01 mSv~10 Sv內的光子或β輻射外照射個人劑量當量H<下標p>(10)或H<下標p>(0.07)、或者周圍劑量當量H<上標*>(10)的熱釋光劑量測量(TLD)系統。對于不同的實用量和輻射類型,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能量范圍(見下表)。表中的全部能量值均為常用劑量學量的平均能量。本標準適用于能以所需的單位(Sv)評價讀出劑量的熱釋光劑量(TLD)測量系統。僅對使用其他劑量計測量的天然本底輻射進行修正。對于影響量的固定范圍,本標準規定了低要求,例如,光子能量范圍80 keV~1.25 MeV(表3~表5)。劑量測量系統應滿足針對低范圍規定的要求。但制造廠可對不同影響量規定更大的范圍,例如,60 keV~7 MeV。這些更大的范圍稱為額定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劑量測量系統應滿足針對額定范圍規定的要求。因此,通過規定一組滿足本標準規定要求的范圍(劑量、能量、溫度等)對劑量測量系統進行分類。本標準規定了上述熱釋光劑量測量系統的一般特性、一般試驗方法和性能要求、輻射特性以及環境、電氣、機械、軟件和安全特性。由于僅關注系統性能,在型式試驗期間按本標準要求不檢查熱釋光劑量測量系統的絕對校準。在常規試驗期間檢查絕對校準。本標準內容不包括對中子劑量計的要求,也不涉及對結果數據的處理。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礦產地質術語分類與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放射性礦產地質信息系統,也適用于放射性礦產地質工作的其他有關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低本底α和/或β測量儀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測量弱α、β放射性活度或表面發射率的儀器,也適用于多用途儀器中的測量弱α或β放射性的部分。本標準不適用于測量α或β能譜類型的儀器。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高純鍺(HPGe)7能譜儀分析樣品中7放射性核素的通用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在實驗室測量分析γ射線能量大于40 keV且特征譜線能夠分辨開的γ放射性核素。
本標準規定了常規運輸條件、正常運輸條件和運輸事故條件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要求。本標準中的運輸要求包括包裝的設計、制造和維護,也包括貨包的準備、托運、裝載、運載(包括中途貯存)以及貨包終抵達地的接收和卸載。本標準適用于放射性物品(包括伴隨使用的放射性物質)的陸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運輸。本標準不適用于:a) 已成為運輸手段組成部分的放射性物質;b) 在單位內部進行不涉及公用道路或鐵路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即廠內運輸;c) 為了診斷或治療,已植入或注入人體或活的動物體內的放射性物質;d) 由于意外或故意攝入放射性物質或受到放射性污染而被送醫的人員,其體內或體外存在的放射性物質;e) 已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并已銷售給終用戶的消費品中的放射性物質;f) 已加工過的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質和礦石,且這類物質的活度濃度不超過本標準5.1和5.2規定的豁免值的10倍。對于含有未處于長期平衡態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質和礦石,應按照5.2.3計算其放射性活度濃度;g) 任何表面帶有放射性物質但數量均不超過本標準3.13規定的表面污染水平的非放射性固體物體。當運輸的放射性物品具有附加風險,或與其他危險貨物一起裝運時,還應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對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暫時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任何實踐中,符合低、中水平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暫時貯存(以下簡稱“廢物暫時貯存”)。 本規定不適用于尾礦渣類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高水平放射性廢液(以下簡稱“高放廢液”)貯存廠房設計所涉及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乏燃料后處理產生的高放廢液貯存廠房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