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中科光析科學技術研究所官網!
免費咨詢熱線
400-635-0567
燃油系統管路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點 擊 解 答??![]() |
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馬達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馬達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內燃機車冷卻系統、燃油系統、機油系統、空氣濾清系統、通風系統、輔助傳動系統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車輔助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研究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研究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GB/T 6809的本部分界定了往復式內燃機燃料系統的術語,并對術語和定義按下述進行分類:——燃料供給系統(3.1);——化油器(3.2);——燃油噴射系統(3.3)。ISO 2710-1給出了往復式內燃機的分類,并規定了此種發動機及其特性的基本術語和定義。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通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各類消防車。
本標準界定了往復式內燃機排放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發動機和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電站調節閥的術語、訂貨要求、性能要求、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質量證明書、標志、包裝、保管和運輸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火力發電機組汽水系統及燃油系統用調節閥(汽輪機調速系統用調節閥不在此范圍內)。
GB/T 11412的本部分規定了海船在開航前船舶證書、文書與資料、船員、船體結構、航行安全、裝載狀態與穩性、消防、救生、機電設備、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術一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航行于各類航區的海船,不適用于因自然災害、應急或軍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緊急開航的船舶、漁船。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電站的基本性能和指標以及它們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鋼質船舶的主電站(以下簡稱電站)、應急電站和停泊電站所構成的低壓供電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柴油發電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術語、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供應范圍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船舶主電源和應急電源用機組,不適用于軸帶發電機、中頻、工頻單相交流以及雙頻輸出的機組。
GB/T 13284的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安全系統動力源、儀表和控制部分低限度的功能和設計要求。為了符合本部分的規定,也對安全系統其他部分(見圖1)提出了接口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為防止或減輕設計基準事件后果、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所需要的那些系統。對于保護整個核電廠安全所需的所有與安全有關的系統、構筑物和設備,亦可參照使用。圖2用3×3矩陣的形式說明本部分的范圍,矩陣頂部一行的名稱說明安全系統可以分為監測指令設備、執行裝置和動力源三個通用單元,它們代表一組設備為很多獨立的安全功能提供類似的功能特性。矩陣左邊一列的名稱說明安全系統可分為反應堆停堆系統和專設安全設施、輔助支持設施及其他輔助設施三個工作單元。圖2同時給出了矩陣每一部分典型設備的例子,可以看出某些部件根據其用途可能分屬于幾個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輔助系統的設計要求以及在不同工作狀態下構成系統所需的部件,是采購方、成套商雙方進行技術協商的依據。本標準適用于發電、艦船和機械驅動用的燃氣輪機。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GB/T 14652的本部分規定了在艇長不大于24 m的小艇上,設計用于工作壓力不超過0.34 MPa、內徑不大于10 mm及以下;和不超過0.25 MPa,內徑大于10 mm的輸送汽油和柴油的耐火燃油軟管的一般要求和物理試驗。 本部分適用于艇內裝有永久固定燃油系統的小艇所用的軟管,不適用于完全位于艇艉井內并與舷外機直接連接的小艇所用的軟管。 非耐火燃油軟管的技術要求見GB/T 14652.2《小艇非耐火燃油軟管》。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裝用的汽油發動機及其車輛的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汽油發動機的M<下標 2>類車輛已按GB 18352.3-2005的規定進行了型式核準,則該車型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準申請、型式核準試驗及排放限值、型式核準的擴展,以及生產一致性檢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單一氣體燃料車輛。 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按GB 18352.2-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蒸發污染物排放試驗方法進行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型式核準的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裝用的壓燃式發動機及點燃式氣體燃料(含柴油天然氣雙燃料)發動機(以下簡稱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內河船、沿海船、江海直達船、海峽(渡)船和漁業船舶裝用的額定凈功率大于37 kW的第1類和第2類船機(包括主機和輔機)的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船舶和船機實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船舶裝用的應急船機、安裝在救生艇上或只在應急情況下使用的任何設備或裝置上的船機。第3類船機執行GD 01的要求。額定凈功率不超過37 kW的船機執行GB 20891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及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正三輪摩托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僅燃用氣體燃料或醇類燃料的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發動機排量不大于50 ml、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 km/h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