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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照明用直流電子鎮流器特殊要求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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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應急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使用電光源的應急照明燈具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不涉及非應急電壓降低對高壓氣體放電燈燈具的影響。 對于含有諸如遙控器、指示器和轉換器等附加特性的控制裝置,本部分也包括GB 19510.5和GB 19510.8規定的相關要求以及應實施并符合的試驗。
GB/T 16895的本部分包括低壓發電設備、輔助回路以及固定電氣裝置的燈具和照明裝置的選擇和安裝。
本部分規定了使用250V以下直流電或50H<下標z>或60H<下標z>的1000V以下交流電的燈的控制裝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還適用于尚未標準化的燈所使用的控制裝置。本部分涉及的試驗均為型式試驗。
GB 1951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50H<下標z>或60H<下標z>的1000V以下的交流電源的熒光燈和其他放電燈用啟動裝置的特殊要求。該啟動裝置能產生不大于100kV的啟動脈沖,并與IEC 60081,IEC 60188,IEC 60192,IEC 60662,IEC 60901,IEC 61167,GB 18774,GB 16843,GB 19510.9,GB 19510.10等標準所規定的燈和鎮流器一起使用。
本部分規定了IEC 60357所述鹵鎢燈和其他鎢絲燈用電子降壓轉換器的特殊要求,這種電子降壓轉換器使用250V以下的直流電源或1000V以下的50H<下標z>/60H<下標z>的1000V以下的交流電源,其在導線之間或任一導線與地線之間所產生的額定輸出電壓≤50V或≤50√2V。
本部分規定了供IEC 60081和IEC 60901所述熒光燈以及其他高頻熒光燈使用的電子鎮流器的特殊要求,這種電子鎮流器使用50H<下標z>或60H<下標z>/1000V以下交流電源,但其工作頻率不同于電源的頻率。
本部分規定了采用無瞬態浪涌電源進行工作的直流電子鎮流器的特殊安全要求,此種鎮流器用于休閑設備,例如大篷車,并直接使用不帶充電器的電池進行工作。 性能要求在GB/T 19656中給出。
本部分規定了用于汽車、火車、電車和船舶等公共運輸工具的直流電子鎮流器的特殊安全要求,這種鎮流器的工作電源有可能出現瞬態變化及浪涌現象。 性能要求在GB/T 19656中給出。
本部分規定了航空器照明用直流電子鎮流器的特殊安全要求,其工作電源有可能出現伴隨的瞬態變化和浪涌電流。 性能要求在GB/T 19656中給出。
本部分規定了持續應急照明和非持續應急照明用直流電子鎮流器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包括了對IEC 60598-2-22所述應急照明燈具用的鎮流器和控制裝置的特定要求。應急照明用直流電子鎮流器可以裝有也可以不裝電池。
GB 19510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1 000 V以下50 Hz或60 Hz交流電源的熒光燈用鎮流器的特殊要求(不包括電阻型鎮流器)。與其配套的熒光燈可以帶預熱陰極,也可以不帶預熱陰極,可以帶啟動器工作,也可以不帶啟動器工作,這些燈的額定功率、尺寸及特性應符合IEC 60081和IEC 60901中的規定。 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鎮流器及其組成部件,例如:電抗器、變壓器和電容器。熱保護式鎮流器的特殊要求在附錄B中給出。 本部分涉及的是在電網頻率下正常工作的燈所用的鎮流器,不包括高頻工作的交流電子鎮流器,該鎮流器的要求見GB 19510.4。 電容值大于0.1 μF的電容器的要求,見GB 18489和IEC 61049。電容值小于或等于0.1μF的電容器的要求見IEC 60384—14。 性能要求在IEC 60921中給出。
GB 19510的本部分規定了高壓汞燈、低壓汞燈、高壓鈉燈和金屬鹵化物燈用的鎮流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采用50H<下標z>或60H<下標z>1000V以下交流電的鎮流器,與其配套的放電燈的額定功率、尺寸及特性應符合IEC 60188、IEC 60192、IEC 60662和IEC 61167的規定。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鎮流器及其組成部件,例如:電抗器、變壓器和電容器。熱保護式鎮流器的特殊要求見附錄B。
本部分規定了使用50Hz或60Hz1000V以下交流電和/或250V以下直流電的燈具用的雜類線路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已有專用標準的線路或裝置。
本部分規定了直流或交流電子鎮流器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電源包括交流電源為50 Hz/60 Hz、1 000 V以下電源。此類鎮流器是一種裝有觸發和穩定部件的轉換器,這種轉換器能在直流或與電源頻率不同的頻率下使放電燈工作。與鎮流器匹配的燈在IEC 60188《高壓汞燈》,IEC 60192《低壓鈉燈》,IEC 60662《高壓鈉燈》,IEC 61167《金屬鹵化物燈》和其他普通照明光源標準中均有規定。本部分不包括熒光燈用鎮流器及劇院和機動車輛用特種燈用的鎮流器。
本部分規定了使用250V以下直流電源和1000V以下、50H<下標z>或60H<下標z>交流電源的LED模塊用電子控制裝置的特殊安全要求,該電子控制裝置的輸出頻率不同于電源頻率。本部分中規定的LED模塊控制裝置是設計在安全特低電壓或等效安全特低電壓或更高的電壓下能夠為LED模塊提供恒定的電壓或電流的控制裝置。非純電壓源和電流源類型控制裝置也包括在本部分之內。
GB 19510的本部分規定了高頻工作的管形冷陰極放電燈用電子換流器和變頻器的特殊要求,這種換流器和變頻器用于信號設備和發光放電管裝置,并可直接連接在50 Hz或60 Hz 1 000 V以下的交流或1 000 V直流的電源電壓上工作,其輸出電壓為1 000 V~10 000 V。以下規定了兩類換流器和變頻器,A類和B類的要求:--A類換流器或變頻器:在頻率范圍為20 kHz~50 kHz之內,(終端之間)的輸出電壓(峰值)不超過5 000 V,大輸出電流為35 mA(有效值)和50 mA(峰值)的條件下工作的換流器或變頻器,電源電壓不超過50 Hz或60 Hz 250 V或直流電壓250 V。--B類換流器或變頻器:指對地無負載輸出電壓不超過5 000 V,終端之間的無負載輸出電壓不超過10 000 V,在10 kHz~100 kHz頻率范圍之內以及在200 mA(有效值)和400 mA(峰值)大輸出電流下工作的換流器或變頻器。為了檢驗換流器或變頻器的安全性,應檢驗它們的性能。但是,由于目前沒有霓虹燈的特性標準,本部分便規定了基準負載,以確保可重復的試驗結果。繞組的大額定工作溫度t<下標w>不適用于本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與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應急照明系統一起使用的獨立產品、以及組合在自動試驗系統內的部件的基本性能和安全要求。 本標準也規定了應急照明系統的完整自動試驗系統的功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包含自容式應急照明燈具或與應急照明燈具相關聯的中央電池的試驗系統。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以及裝飾的居住、公共和工業建筑的照明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醫院新建、改建、擴建的潔凈手術部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