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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防護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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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251的本部分定義的成套設備特定要求如下:--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成套設備;--帶外殼的固定式或移動式成套設備;--擬與發電、輸電、配電和電能轉換的設備以及控制電能消耗的設備所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由一般人員操作的成套設備;--擬安裝和用于碼頭、露營地、市集廣場和其他類似外部公共場所或類似場所的成套設備;--擬用于電動車輛充電站的成套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IEC 60670-24中定義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電器附件安裝盒和外殼。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裝用的壓燃式發動機及點燃式氣體燃料(含柴油天然氣雙燃料)發動機(以下簡稱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內河船、沿海船、江海直達船、海峽(渡)船和漁業船舶裝用的額定凈功率大于37 kW的第1類和第2類船機(包括主機和輔機)的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船舶和船機實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船舶裝用的應急船機、安裝在救生艇上或只在應急情況下使用的任何設備或裝置上的船機。第3類船機執行GD 01的要求。額定凈功率不超過37 kW的船機執行GB 20891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發動機排量不大于50 ml、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 km/h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純電動汽車新產品設計定型試驗的實施條件、試驗項目、試驗方法、判定依據和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純電動汽車。
本文件規定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分類、通用要求、通信、電擊防護、電動汽車和電動汽車電能傳輸設備之間的連接、車輛適配器、車輛接口、供電接口的特殊要求、電動汽車電能傳輸設備結構要求、性能要求、過載保護和短路保護、急停、使用條件、維修、標識和說明。本文件適用于電流控制和/或電壓控制的非車載傳導式供電設備,以實現電動汽車可充電儲能系統與供電網(電源)之間單向/雙向能量流動,其供電網側(A側)額定電壓不超過1 000 V AC或1 500 V DC,電動汽車側(B側)額定大電壓不超過1 000 V AC或1 500 V DC。本文件也適用于從現場儲能系統(如緩沖蓄電池組等)獲得能量的供電設備。本文件適用于可外接充電或充放電的電動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可外接充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及燃料電池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的傳導充電或充放電系統。有軌電車、鐵路車輛、工業車輛等的傳導充電或充放電系統參照使用。本文件不適用于與電動汽車傳導充電/充放電系統維護相關的安全要求,不適用于GB/T 40432規定的車載充電設備,也不適用于無軌電車。除本文件規定的電動汽車關鍵部件(車輛側車輛插座、控制導引電路、車輛斷開裝置)以外的部件要求參照電動汽車相關標準。
GB/T 18488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的工作制、電壓等級、型號命名、要求、檢驗規則以及標志與標識等。本部分適用于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驅動電機、驅動電機控制器。對僅具有發電功能的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可參照本部分執行。
GB/T 18488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試驗用的儀器儀表、試驗準備及各項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驅動電機、驅動電機控制器。對僅具有發電功能的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可參照本部分執行。
本標準界定了電動汽車相關的術語及定義。本標準適用于電動汽車整車、驅動電機系統、可充電儲能系統及充電機。
本標準規定了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新產品設計定型試驗的實施條件、試驗項目、試驗方法、判定依據和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以下簡稱觀光車)的適用范圍、術語定義、型號、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隨車文件及附件、運輸、貯存、質量保證期等。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內燃機、電動機驅動或二者交替驅動的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及觀光列車(以下簡稱觀光車)。其他同類型的車輛(如打獵車等)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空調用電動壓縮機總成(以下簡稱“電動壓縮機總成”)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空調用電動壓縮機總成。
本標準規定了乘用車用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測試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測試用儀表精度的要求、試驗前準備工作及試驗條件和性能試驗方法。本標準規定的測試內容包括:常規性能檢測、起動特性測試、穩態特性測試、額定功率特性測試、峰值功率特性測試和動態響應特性測試。本標準適用于乘用車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型號編制、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純電動摩托車和純電動輕便摩托車(除特殊說明外,以下簡稱電動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專用校車術語和定義、類型劃分、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幼兒園階段3周歲以上及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受教育的群體所乘坐的專用校車。
本標準提出了氫氣、氫能和氫能系統技術及其應用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氫氣、氫能和氫能系統技術標準的制定,技術文件的編制,手冊、教材和書刊等的編寫和翻譯。
本標準規定了全地形車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全地形車。
GB/T 25121的本部分規定了雙電層電容器的使用條件、質量要求和檢驗、過負載、安全要求、標識、安裝和應用導則。本部分適用于在軌道交通車輛上使用的大功率直流雙電層電容器單體及其組成的模塊或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