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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將往復式內燃機由發動機及其所裝零部件和輔助設備引起的火災危險降至低程度所需的要求。必要時,還可對具體用途的發動機提出專門要求。 本標準所提要求并非旨在使發動機能在著火時或著火后繼續進行動轉。 本標準適用于陸用、鐵路牽引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但不包括驅動農業拖拉機、道路車輛、筑路機械和土方機械及航空用發動機。 本標準亦可適用于驅動工業卡車和小型船舶用發動機,以及尚無合適防火標準的其他用途的往復式內燃機。 除上述用途的發動機以外,本標準還可用作發動機應用標準的基礎。
GB/T 6072的本部分除需滿足“核心”標準GB/T 21404所規定的基本要求外,還規定了功率、燃料消耗和機油消耗的標定及試驗方法。 GB/T 6072的本部分規定了符合“核心”標準GB/T 21404要求的發動機功率代號,以便必要時可簡化功率的表述和便于交流。這可適用于諸如發動機銘牌功率的表示。 GB/T 6072的本部分適用于陸用、軌道牽引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本部分也可適用于筑路機械和土方機械、工業卡車以及目前尚無合適標準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發動機。 本部分為“衛星”標準,只有在與“核心”標準GB/T 21404一起使用時,才能全面規定特定用途發動機的技術條件。
GB/T 6072的本部分除GB/T 21404-2008所規定的基本要求外,還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主要性能參數的通用測量技術。以便在將實測值與發動機制造廠的規定值進行比較時,能達到要求的測量準確度。必要時,可對具體用途的發動機提出單獨要求。GB/T 6072的本部分適用于陸用、軌道牽引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本部分可適用于驅動筑路機械、工業卡車以及目前尚無合適標準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的發動機。
GB/T 8190的本部分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RIC)穩態工況下兩種排煙特性的測量方法。一種方法是用測量光束的明暗度來評定排煙的消光度,另一種方法是用測量濾紙的黑度來評定碳煙含量。如有必要,對于特定用途的發動機還可規定單獨的要求。 GB/T 8190的本部分不涉及瞬態工況的測量。‘在瞬態工況下使用煙度計,由于儀器類型不同,所得結果均不能比較,除非取樣條件相同,儀器特性相似。 GB/T 8190的本部分適用于陸用、鐵路牽引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其中包括用于驅動農用拖拉機和道路車輛的發動機。 本部分也適用于驅動筑路和土方機械、工業卡車以及其他尚無合適標準用以測量排氣煙度的發動機。 注:如將水噴入排氣系統,則只能在噴水處上游進行測量或取樣。
GB/T 8190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以確定發動機系族技術規格和選擇源機的參數。本部分適用于陸用、鐵路牽引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但不包括主要用作道路行駛的機動車發動機。本部分亦可用于動力輸出及/或驅動諸如農業設備、筑路機械和土方機械、工業卡車、發電機組等的發動機。
本文件規定了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商用內燃機的標準基準狀況和功率、燃油消耗量和機油消耗量的標定及試驗方法。適用于:a) 往復式內燃機(火花點燃式或壓燃式發動機),但不包括自由活塞式發動機;b) 旋轉活塞式發動機。這些發動機可以是自然吸氣式發動機,也可以是使用機械增壓器或渦輪增壓器的增壓式發動機。本文件適用于下列用途的發動機:a) ISO 3046-1規定的陸用、軌道牽引和船用發動機;b) ISO 1585和ISO 2534規定的車用發動機;c) ISO 4106規定的摩托車用發動機;d) 農用拖拉機和機械用發動機;e) ISO 9249規定的土方機械用發動機;f) ISO 8665規定的游艇等船體長度不大于24 m的小型船舶用發動機。本文件適用于筑路機械、工業卡車和尚無合適標準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發動機。本文件也適用于制造商工廠中的試驗臺測量和現場測量。
本標準規定了在滿足GB/T 21404-2008“核心”標準所確定的基本要求下,為按照GB/T 8190規定進行排氣污染物排放試驗時需要確定往復式內燃機(RIC)功率的附加要求和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確定預調整發動機在可變大氣條件下的功率修正法。該修正法不適用于確定排氣污染物的排放值,因為這在所有情況下僅與不修正的發動機功率有關。本標準適用于陸用、軌道牽引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但不包括主要用于道路車輛的發動機。本標準適用于驅動諸如筑路機械、土方機械、工業卡車和其他用途的發動機。本標準是“衛星”標準,只有與GB/T 21404-2008“核心”標準一起使用,才能全面規定特定用途發動機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的重量(質量)標定方法。本標準中所用名詞重量直接等效于名詞質量。本標準適用于:a) 往復內燃式(RIC)發動機(火花點燃式或壓燃式發動機)但不包括自由活塞式發動機;b) 旋轉活塞式發動機;這些發動機可以是自然吸氣式發動機或采用機械增壓器或渦輪增壓器的增壓發動機。本標準適用于下列用途的發動機:c) 陸用、軌道牽引和船用;d) 車用; e) 驅動(或作為動力)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f) 摩托車用;g) 農用拖拉機和農業機械驅動用;h) ISO 6165標準中定義的土方機械用;i) 總長不超過24m的游艇等小型船舶用。本標準也適用于筑路機械、工業卡車以及目前尚無合適標準使用的其他用途的發動機。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輸送人員到工作位置并在平臺上進行工作的所有類型和規格的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的技術安全要求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的結構設計和穩定性計算、制造、安全檢查和測試。指出了由于使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會引起的危險并介紹了消除和降低這些危險的方法。 本標準不適用于:a) 電梯和液壓電梯(見EN 81-1和EN 81-2); b) 消防和救火裝置(見EN 1777); c) 高處作業吊籃和擦窗機(見EN 1808); d) 升降操作員的位置在軌道式存儲和卸取設備上(見EN 528); e) 車尾起重機(見EN 1756-1和EN 1756-2); f) 桅柱爬升式工作平臺(見ISO 16369); g) 公園游藝設備; h) 起升高度小于2m 的升降平臺(見EN 1570); i) 提升人員和材料的建筑施工升降機(見EN 12159); j) 飛機地面支持設備(見EN 1915-1和EN 1915-2); k) 埋桿機(起重挖穴機)(見ANSI A10.31); l) 升降操作員的位置在工業卡車上的設備(見EN 1726-2); m) 橋梁檢測和維護設備(見ANSI A92.8); n) 庫存揀選或訂單揀選類設備。 本標準不包括以下方面引起的危險: ——用無線電和其他無線控制的操作; ——在有潛在爆炸危險的環境里使用; ——電磁的不兼容; ——在帶電的系統上工作(見IEC 61057); ——使用壓縮氣體作為承載的元件。
GB/T 30032的本部分規定了裝有護欄系統的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以下簡稱MEWP)的安全要求。本部分與GB 25849配套使用。本部分適用于需經由特殊通道進入特定工作區域的MEWP。此類MEWP可以是自行式或人力驅動式,用于日常工作中將人員提升至其可放置、安裝或檢修物品或物料的位置。為便于操作人員進入工作區域,可將MEWP工作平臺的部分護欄系統設計為伸縮式。本部分不適用于用作揀選和碼放物品的動力驅動式工業卡車。
本標準規定了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構造、標志和試驗要求。此類燃料電池系統是可移動、不固定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作用是產生電能。本標準適用于在室內或戶外使用、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600 V(交流)或850 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此類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不應使用于IEV 426-03-01規定的危險位置,除非根據IEC 60079-0:2007對系統加裝了額外的保護措施。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情況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a) 固定連接(硬接線)于配電系統;b) 固定連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統;c) 對電網供電;d) 為道路車輛提供動力;e) 在民航客機上使用。為混合動力車輛(由蓄電池提供車輛動力和能量)的蓄電池充電的燃料電池不屬于本標準范圍。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屬于本標準的范圍:--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例如丙烷和丁烷;--液態醇,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氫氣;--在空氣或氧氣環境中,浸漬在電解液(例如鹽的水溶液或堿的水溶液)中的金屬(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氫化物。本標準不排除類似燃料或非空氣來源氧化劑的使用,前提是通過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險。
本標準規定了進出口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構造、標志和試驗要求。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是可移動的、不固定的而非安裝到一個特定位置上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作用是產生電能。本標準適用于在室內、室外使用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交流600 V或直流850 V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此類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不得在IEV 426-03-01規定的危險區域內使用,除非根據IEC 60079-0對系統加裝了額外的保護措施。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情況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a)固定連接(硬連接)于配電系統;b)固定連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統;c)對電網供電;d)為道路交通工具提供動力;e)在民航客機上使用。為混合動力車輛提供動力和能量的蓄電池充電的燃料電池,不包括在本標準的范圍內。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屬于本標準的范圍:——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體,如丙烷和丁烷;——液態醇類,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氫氣;——在空氣或氧氣環境中,浸漬在電解液(如鹽或堿的水溶液)中的金屬(如Mg、Al或Zn)或金屬合金;——氫化物。如果通過附加要求列明了特定的危險,本標準不排除類似燃料或非空氣來源氧化劑的使用。本標準所設定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總體設計,應由以下部分系統或全部系統組合而成(見圖1),為執行設計的功能,根據需要集成如下部件:燃料處理系統——用于將輸入的燃料轉化為適用于燃料電池堆成分的化學處理設備,包括任何相關的熱交換器和控制裝置。氧化劑處理系統——可對輸入的氧化劑進行計量、調控、處理并可進行加壓,以便供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使用的子系統。熱管理系統——用來冷卻和排熱以保持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內部熱平衡的子系統,且必要時,可對過剩熱回收和利用,并可在啟動階段對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輔助加熱。功率調節系統——用來改變電壓的幅值或波形,或以其他方法改變或調節電源輸出的裝置。自動控制系統——由傳感器、制動器、閥門、開關和邏輯元件(包括過程控制器)組成的系統,用以使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在無人工進行干預時,參數能保持在制造商給定的限值范圍內。燃料電池模塊——集成到發電系統內部、由一個或多個燃料電池堆組成的設備,通過電化學反應將化學能轉化成為電能和熱能。燃料供應系統——內置于便攜式燃料電池系統中,或通過可拆卸、重復灌裝的容器提供。內置儲能系統——內置能源,用以輔助或補充燃料電池模塊對內部或外部負載供電。通風系統——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子系統,通過機械方式供應空氣。水處理系統——用以處理和凈化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內部使用的回收水或補充水。這些要求的目的并不是要阻止本標準未作特別闡述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開發,前提是這些替代的設計和結構經過研究,并且通過等效的測試表明與本標準規定的安全性等效。考慮替代的設計和結構時,本標準可用于對替代材料或方法進行評估,以確保其提供的性能與本標準規定的系統等效。本標準不包括裝置上游不與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連接的加壓式或非加壓式燃料供應容器以及氣體或液體燃料供給連接器的要求。除非另有規定,本標準所述壓力值均被認為是表壓。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式升降工作平臺(以下簡稱SEWP)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SEWP。本標準不適用于:電梯和液壓電梯;消防和救火裝置;高出作業吊籃和擦窗機;車尾起重機;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公園游藝設備;桅柱爬升式工作平臺;提升人員和材料的建筑施工升降機;飛機地面支持設備;埋桿機(起重挖穴機);升降操作員的未知在工業卡車上的設備;橋梁檢測和維護設備;庫存揀選或訂單揀選類設備。
本標準適用于供應電源電壓交流不超過1,000 V及直流不超過1,500 V (參照IEC 60038)之車載型及車外型之電動道路車輛充電裝置,以及當車輛連接至電網時,提供電力給車輛所需之任何附加設備。電動道路車輛(electric road vehicles, EV)泛指所有道路車輛,包含插電式混合電動道路車輛(plug in hybrid electric road vehicles, PHEV),其全部或部分能量來自車載電池者。本標準涵蓋之面向包括供電設備及與車輛連接之特性及操作條件、操作者及他人之電氣安全,以及在只有電動車輛接地時車輛應符合之a.c./d.c.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特性。備考1.未定義II類車輛,但缺乏此類車輛之資訊即表示其標準要求尚在研議中。備考2.本標準亦適用于具現場儲存能力(on-site storage capability)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電動車輛之特定車輛端插座(inlet)、車輛端插頭(connector)、電源端插頭(plug)及電源端插座(socket-outlet)之要求,參照CNS 15700-1。車輛端插頭及車輛端插座之標準表單尚在研議中,將整合至CNS 15700系列標準。本標準并未涵蓋與維護相關之所有安全面向。本標準不適用于電車(trolley buses)、軌道車輛(rail vehicles)、工業卡車(industrial trucks),以及主要設計用于越野之車輛。
本標準及CNS 15511-1,說明傳導式連接至a.c.或d.c.電源之電動車輛要求;當電動車輛連接至供電網路時,其a.c.電壓依據IEC 60038高可達690 V,而d.c.電壓高可達1,000 V。本標準未涵蓋II類車輛。備考:并未排除II類車輛,但此類車輛資訊之缺乏,導致目前無法提供其相關標準之要求。本標準并未涵蓋與維護相關之所有安全面向。本標準不適用于電車(trolley buses)、軌道車輛(rail vehicles)、工業卡車(industrial trucks),以及主要設計用于越野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