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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管道輸水灌溉工程的規劃、設計、管材與連接件、附屬設備及附屬建筑物、水泵選型及動力機配套、管道施工與設備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工程驗收、工程運行維護與管理、效益分析與經濟評價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及改建管道輸水灌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房屋建筑、鐵路、公路、水運和水利水電等各類土木工程結構的設計及其相關領域。
本規范適用于敞開式工業循環水冷卻設施的工藝和結構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水工建筑物整體結構、結構構件以及地基基礎的設計,也適用于施工階段和使用階段的結構設計及既有結構的可靠性評定。
1.0.1為適應堤防工程建設的需要,統一堤防工程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使堤防工程有效地防御洪(潮)水危害,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加固、擴建、改建堤防工程的設計。1.0.3堤防工程設計應以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潮)規劃為依據。城市防洪堤工程設計還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1.0.4堤防工程設計應具備可靠的氣象水文、水系水域、地形地質、生態環境及社會經濟等基本資料。堤防工程加固、擴建設計還應具備堤防工程現狀及運用情況等資料。1.0.5堤防工程設計應滿足穩定、應力、變形、滲流控制等方面的要求,還應兼顧河道生態、周邊環境及景觀要求。1.0.6堤防工程設計應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并結合工程具體情況,采用安全、經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1.0.7位于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區的1級堤防工程,經主管部門批準,應進行抗震設計。1.0.8堤防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大型水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工程的地質勘察工作。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有色金屬露天開采礦山、地下開采礦山的排土場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33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工程設計階段測量、巖土工程勘察、工程水文勘測、工程氣象勘測。本標準不適用于架空輸電線路大跨越工程勘測。
本規范適用于1000kV架空輸電線路新建、改建工程的測量、巖土工程勘察、水文和氣象勘測。本規范不適用于1000kV架空輸電線路工程中的大跨越工程的測量、巖土工程、水文和氣象勘測。
本規范適用于有防洪任務的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防洪工程的設計。
1.0.1 為統一建設工程分類,規范建設工程分類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設工程管理的科學水平,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前期策劃、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咨詢等,不適用于軍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1.0.3 建設工程按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大類,按使用功能可分為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資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醫藥工程、機械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兵器與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各行業建設工程可按自然屬性進行分類和組合。1.0.4 本標準每一大類工程依次可分為工程類別、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單元為分部工程。具體編碼可符合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的規定。1.0.5 建設工程分類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金屬和非金屬礦山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尾礦設施及氧化鋁廠濕式堆存的赤泥堆場的施工及驗收。本規范不適用于核工業有放射性物質尾礦、采用特殊處置方式的尾礦及電廠灰渣等具有特殊性質的尾礦處理設施的施工及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的選址、設計、施工、驗收和作業管理。
本規范適用于海岸軟土地基上堤壩工程的建設。
本規范適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近地表處置場的巖土工程勘察,不適用于天然和人工巖洞(礦井)內處置以及中等深度和深地質處置場的巖土工程勘察。
本規范適用于儲存原油及成品油等地下水封石洞油庫工程的施工和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單臺機組容量125MW及以上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巖土工程的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