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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工術語中有關無線電通信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涉及無線電通信的所有科技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中國海區水上浮標和作用與浮標相同的水中固定標志的形狀、顏色、燈質、標記符號及其設置與使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交通、漁業、科研、石油勘察、海洋開發及軍事等部門在中國海區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設置的水上浮標和作用與浮標相同的水中固定標志。本標準不適用于燈塔、扇形光燈標、導標、燈船和大型助航浮標。
本標準規定了在VHF及UHF頻段,我國陸地移動業務(16k0F3E)所要求的射頻保護比(即同波道干擾保護比)及系統間的同波道干擾模式,它可供各級無線電頻率主管機構和移動通信網絡規劃及系統設計部門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
本標準規定了廣播電視的主要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廣播電視系統。
本部分規定了重、磁、電、地震、測井、放射性各種物探方法的數據采集、物性參數、方法手段、儀器設備、資料數據解釋及成果圖件等地球物理勘查方面的數據分類和代碼。本部分適用于各類地質礦產信息系統建設,是確定數據庫標準體系和數據字典,制定各類地質數據文件格式標準的基礎標準。
GB/T 11412的本部分規定了海船在開航前船舶證書、文書與資料、船員、船體結構、航行安全、裝載狀態與穩性、消防、救生、機電設備、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術一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航行于各類航區的海船,不適用于因自然災害、應急或軍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緊急開航的船舶、漁船。
本標準規定了通信衛星和地球站進入國內衛星通信系統及國內衛星通信系統進入國內通信網時所必須滿足的一般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靜止衛星軌道(GS0)衛星固定業務,適用于國內通信衛星和租用衛星轉發器或波束組成的國內衛星通信系統。 本標準適用于S(M)CPC/PSK/FDMA、TDM/PSK/FDMA、TDMA、ATM、DVB-s、DVB-RCS等多種調制和多址方式
本標準規定了無線電管理的術語及其定義,包括一般術語、有關頻率管理的專用術語、無線電業務、各種無線電臺與系統、操作術語、發射與無線電設備的特性、頻率共用、空間技術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國內無線電管理領域涉及引用或使用無線電管理術語的各類應用。
本標準對我國450MHz公用陸地移動通信網中移動臺、基站及移動電話交換局之間的信令規定了具體的技術要求,它包括有關的名詞術語,信號的功能、信令格式以及信令流程等。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450MHz頻段蜂窩式公用陸地移動電話系統,供規劃、設計、建設、運營和管理蜂窩式移動通信系統以及引進或生產相關的設備時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1400MHz以下地面無線電業務的信號/干擾射頻保護比和小可用場強。 本標準適用于無線電業務之間的干擾協調、無線電頻率管理部門進行頻率管理及各種地面無線電業務網絡的規劃和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導航雷達(以下簡稱雷達)接口及安裝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雷達設計、制造的準則和接口協調,也適用于雷達在船舶上的電氣、機械安裝,也適用于自動雷達標繪儀(ARPA)在船舶上的電氣及機械安裝。
本標準規定了陸地移動通信設備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和測量方法及性能判據。 本標準適用于沒有制定電磁兼容性能專項標準的陸地移動通信設備及其輔助設備,作為在電磁兼容性能方面的通用要求和評估依據。 如果某類陸地移動通信設備及其輔助設備有專項的產品標準或產品族標準,則這些標準在使用上優先于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與石油產品在生產、輸送、貯存過程中避免或減少石油設施雷電危害的基本原則和措施。本標準適用于石油設施的雷電安全防護。
GB/T 15629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專網和特定應用的可支持通信、廣播業務傳輸的寬帶無線多媒體系統空中接口,包括物理層和媒體訪問控制(包括安全子層和網絡適配子層)規范。本部分適用于專網和特定應用中寬帶無線多媒體系統的規劃、設計、開發、生產、運營和管理。
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煤礦供電、煤礦用電氣設備、煤礦主要電耗指標、煤礦監測與控制、煤礦通信、煤礦信息化等術語。本部分適用于與煤礦電氣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
本標準規定了在移動通信無線通信系統中采用調頻(F3E)技術的調頻收發信機(以下簡稱調頻機)的分類和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產品檢驗規則,以及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還規定了調頻機的模擬話信道作數據傳輸時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供陸地、內河或沿海移動通信(無線)網中使用的工作頻為25 MHz~1 000 MHz、發射機射頻輸出功率不大于50 W的各類調頻機,其他符合F3E的移動通信調頻收發信機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集群移動通信系統(簡稱集群系統)有關術語,一般技術要求,系統設備技術要求,安全要求和測量方法,系統試驗方法,環境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可靠性要求和試驗方法,質量評定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陸地使用的集中控制方式單區基本集群系統。多區系統和其他控制方式的集群系統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無線數據傳輸收發信機(以下簡稱數傳機)的技術要求、測試方法和質量評定程序,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供地面、內河或沿海專用數據通信網(如遙測、遙控、遙信、遙調系統等)使用的各類符合以下限定的數傳機:a) 工作頻率在25 MHz~1 000 MHz之間;b) 恒定包絡窄帶調制;c) 載波功率不大于50 W;d) 采用二進制串行數據接口與數據終端設備相連;e) 傳輸的數據信號為比特流或字符串。其他有關無線電數據通信設備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