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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含大氣降水)和 廢水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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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94的本部分規定了食用酒精和工業酒精產品的分析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各類酒精產品的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試劑標準滴定溶液的配制和標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滴定法測定化學試劑純度及雜質含量的標準滴定溶液配制和標定。其他領域也可選用。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高錳酸鉀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和安全。本標準適用于工業高錳酸鉀。該產品主要用于化學工業、冶金工業、環保、農業及養殖等方面,也用作生活水處理劑、防腐劑、清毒劑及制藥工業的原料。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添加劑氫氧化鈉。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用氯化銨、農業用氯化銨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各種工藝生產的作為肥料的農業用氯化銨,和用于干電池、電鍍、染紡、精密鑄造等方面的工業用氯化銨。分子式:NH<下標4>Cl相對分子質量:53.49(按2016年相對原子質量)
本標準規定了無機化工產品中氯化物含量測定的通用方法——汞量法。 本標準適用于氯化物(以Cl計)含量為0.01mg~80mg的試樣,當使用的硝酸汞標準溶液濃度小于0.02mol/L時,滴定應在乙醇-水溶液中進行。
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制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用水水質標準。
本標準是環境基礎標準,適用于制訂排入江、河、湖、水庫等地面水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各地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需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等。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等紡織用原料的生產工藝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用氫氧化鈉中氯化鈉含量測定的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氯化鈉含量(質量分數)大于0.005%的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要求,規定了工業企業鐵路道口的分級、道口的設置、道口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道口信號和標志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礦山和物資倉庫的鐵路和道路運輸亦可參照使用,不適用于林場、建筑工地以及鐵道、交通、公安部門管轄的鐵路和道路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道口,不適用于礦山、林區、鐵路、地方鐵路的鐵路道口。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用乙二醇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和隨行文件、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作為生產聚酯、醇酸樹脂的單體,以及作為電解電容器的電解液、抗凍劑、增塑劑、溶劑等用途的乙二醇。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的安全。 本部分適用于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的額定電壓不超過600V,裝有電動機-壓縮機和房間風機盤管的熱泵(含生活用熱水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存在危險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本部分也適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劑的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3.121給出了可燃制冷劑的定義。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個工廠或多個工廠生產的組件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組件,而且這些單獨的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標準的技術要求應以裝配在一起的組件使用為基礎。 本部分不考慮A1、3.121定義的A2或A3類以外的化學物質。 輔助加熱器(僅指加熱器設計為器具總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裝在器具內),或其獨立安裝的其他裝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本標準規定了連續相為液相的過濾與分離過程基礎及相關設備的構造、性能通用術語。本標準適用于液固分離原理與過程,物料性質,預處理技術(包括增濃、澄清、沉降、氣浮、凝聚與絮凝、助濾技術等),過濾介質,后處理技術(包括洗滌,脫液等),膜過程;以及離心機,分離機,離心萃取設備,過濾機,壓榨過濾設備,過濾器,膜過濾,氣浮設備,旋流器等機械、設備與零部件及有關操作過程控制、機械結構等的設計、生產;也適用于過濾與分離過程與設備的科研、教學等領域。本標準不包括實驗室用離心機及氣體過濾器。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中產生的直接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在不同海區的排放濃度限制。本標準適用于我國的內水、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對從事石油勘探開發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實體在作業中所使用或生成后直接排放入海的生產水、鉆井液、鉆屑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關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與放射性廢物管理有關的一切活動。
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處理后的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也適用于按本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以浸出毒性為特征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固體廢物的浸出毒性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含有毒性、致癌性、致突變性和生殖毒性物質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毒性物質含量鑒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