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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96的本部分規定了大芯腔氣門嘴(以下簡稱“氣門嘴”)的術語和定義、型號標記、結構型式、零部件的類型、結構尺寸及材料、外觀、密封性、耐腐蝕、裝配扭矩、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重型自卸車、裝載機、挖掘機、鏟運機、壓路機和平地機等大型工程機械充氣輪胎用氣門嘴。
本標準規定了工程機械輪胎的術語和定義、輪胎規格表示與大負荷標志、輪胎規格、尺寸、氣壓與負荷、花紋分類及設計花紋深度。本標準適用于重型自卸車、裝載機、挖掘機、平地機、鏟運機、推土機、起重機和壓路機等工程機械用新的充氣輪胎。
本部分規定了壓路機、回填壓實機及其裝置和附件的名詞術語、尺寸和符號的定義和商業規格。 本部分適用于任何形式的壓路機、回填壓實機。
本標準規定了鏟運機(包括拖式鏟運機)及其裝置的術語和商業文件的技術內容。
本文件依據ISO 10326-1:2016,規定了頻率在1 Hz~20 Hz范圍內,用于減少傳遞給土方機械司機垂直全身振動的座椅懸掛系統效能的實驗室測量和評價方法。本文件還規定了適用于各類機器上的司機座椅的驗收準則。本文件適用于ISO 6165中定義的土方機械用司機座椅。本文件規定了下列土方機械需要的輸入譜類。每一類組規定了一組振動特征相似的機械:——工作質量>4 500 kg的剛性車架自卸車;——鉸接車架自卸車;——無車橋或車架懸掛裝置的鏟運機;——工作質量>4 500 kg的輪胎式裝載機;——平地機;——輪胎式推土機;——土壤壓實機;——挖掘裝載機;——履帶式自卸車;——履帶式裝載機;——工作質量≤50 000 kg的履帶式推土機;——工作質量≤4 500 kg的小型自卸車;——工作質量≤4 500 kg的輪胎式小型裝載機;——工作質量≤4 500 kg的輪胎式滑移轉向裝載機和工作質量≤6 000 kg的履帶式滑移轉向裝載機。下列機器作業中,對座椅的沖擊是輸入頻率為1 Hz~20 Hz范圍內產生的足夠低的垂直振動,因此這些座椅無需懸掛以降低振動的傳遞:——挖掘機,包括步履式挖掘機和機械挖掘機;——挖溝機;——回填壓實機;——非振動式壓路機,土壤壓實機除外;——振動壓路機,土壤壓實機除外;——吊管機;——水平定向鉆機(HDD)。本文件中規定的試驗和準則適用于常規設計的土方機械司機座椅。除了通過座椅傳遞振動到司機處,其他通過司機放在平臺或控制踏板上的雙腳或放于方向盤上的雙手傳遞的振動不在本文件范圍內。
本標準按土方機械的下列作業用途規定了其分類的術語、定義和識別結構:——挖掘;——裝載;——運輸;——對土壤、巖石或其他物料的鉆孔、攤鋪、壓實或挖溝,例如在道路、堤壩、采石場、礦山和建筑工地上作業。本標準的用途是提供一種確切的方法,按機器的功能和構造來識別機器。附錄A提供了有關本標準采用的識別結構的信息,以及利用該結構給出土方機械分類,并進而導出詳盡的識別方法。附錄B提供了每種土方機械司機操縱形式的框圖。參考文獻為這個標準里定義的許多機器族提供了一份術語標準清單。這些術語標準,包括描述各個機器族中不同配置的機器類型的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振動壓路機(以下簡稱壓路機)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自行式、拖式和手扶式振動壓路機。
GB/T 9766的本部分規定了大芯腔氣門嘴(以下簡稱“氣門嘴”)試驗的術語和定義、試驗設備、儀器儀表、密封性試驗、耐腐蝕試驗、裝配扭矩試驗。本部分適用于重型自卸車、裝載機、挖掘機、鏟運機、壓路機和平地機等大型工程機械充氣輪胎用氣門嘴的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場(廠)內機動車輛在使用安全技術狀況的檢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場(廠)內區域行駛或從事生產作業的機動車輛。本標準不適用于部隊、公安、農機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測量GB/T 8498中定義的駕乘式土方機械用落物保護結構(FOPS)特性的試驗室試驗,并給出了落物保護結構(FOPS)在典型試驗中的性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與機器做成整體式或部件式的FOPS。本標準不適用于土方回填壓實機、挖掘機、壓路機、挖溝機、吊管機及用于操作附屬裝置(如反鏟附屬裝置)的附加座椅的FOPS,或者額定功率小于15kW的機器。
本標準規定了壓實機械對土的壓實性能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振動壓路機、光輪壓路機、輪胎壓路機、振蕩壓路機、振動平板夯和振動沖擊夯的壓實性能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輕軌工程的勞動定員、定額、技能等級、人員配置和工作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輕軌工程的勞動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土方機械上使用的照明、信號和標志燈以及反射器的安裝和性能的低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GB/T 8498定義的非公路和公路型自行輪胎式或自行履帶式土方機械,本標準不適用于步行操縱式機器。
本標準規定了輪式和高速橡膠履帶式土方機械的行車制動系統、輔助制動系統和停車制動系統的低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以便對這些制動系統進行統一的評定。本標準適用于以下在工地或在礦山上作業或在道路上行駛的土方機械:——ISO 6165定義的自行橡膠輪胎式土方機械;——ISO 6165和ISO 8811定義的自行壓路機和回填壓實機;——ISO 7133定義的鏟運機;——ISO 6165定義的遙控輪式或橡膠履帶式機器;——橡膠輪胎式土方機械的派生機械;——高行駛速度不小于20 km/h的橡膠履帶式土方機械。本標準不適用于步行控制的土方機械(見ISO 17063)或行駛速度小于20 km/h(見ISO 10265)的鋼質或橡膠履帶式土方機械。地下采礦專用機械并不在本標準規定的范圍內,但是本標準通過對一些制動性能的修改和添加,一般的規定可以適用于這些機器(參見附錄A)。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測量車輛和輪胎/路面噪聲的試驗路面的基本特性。本標準中給出的路面設計:——在不同工況(包括那些適合于車輛噪聲測試的條件)下能夠保證各種輪胎/路面噪聲傳播一致性;——能夠盡量減小場地之間的差異;——對車輛噪聲源只有微弱吸聲作用;——與道路建設的實際應用慣例一致。
本標準規定了土方機械機器生產率的術語、定義、符號和單位。本標準適用于GB/T 8498中定義的除平地機、壓路機、壓實機和吊管機之外的土方機械。本標準既沒有對土方機械的生產率的確定進行規定,也沒有對其表示形式提供詳細說明。
本標準規定了在機器定置不動、發動機以額定轉速空負荷運轉的條件下,土方機械對環境發射噪聲A計權聲功率級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8498定義的以及附錄A規定的土方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在機器動態試驗條件的運轉狀態下,土方機械對環境發射噪聲的A計權聲功率級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8498定義的以及附錄A規定的土方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土方機械的技工培訓,本標準沒有規定評定熟練程度或資格的任何程序,這些內容應按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不會取代任何適用的法規或標準。本標準適用于GB/T 8498所定義的土方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GB/T 8498定義的土方機械司機手冊的內容和指南,用于指導機器制造商編制司機手冊。